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津财会[2013]11号
  • 发布日期:2013.04.17
  • 实施日期:2013.04.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
(津财会〔2013〕1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内容为各事务所截至2013年5月31日保持设立资质的情况、内部管理状况和会计基础工作状况,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情况

  1.对从业人员资质状况进行核实。

  (1)对在我市设立的总所,其股东(合伙人)是否保持规定人数及专职执业情况(包括年龄、健康状况、民事行为能力状况、执业状况、主任会计师及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履行职责情况);

  (2)对外省市总所在我市设立的分所,其负责人的资质及专职执业情况(包括年龄、健康状况、民事行为能力状况、执业状况、履行职责情况),分所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规定人数。

  (3)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包括年龄、健康状况、专职执业状况)。

  2.对注册资本(出资额)进行核实。

  3.对注册地址及通讯地址进行核实。

  4.对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是否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进行核实。

  (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实施情况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管理是否规范;

  2.印鉴的保管情况;

  3.章程(合伙协议)履行情况(对外省市总所驻津分所,检查由其总所制定的“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财务工作情况

  1.财务岗位的设置;

  2.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履行职责情况;

  3.各项财务制度的制定和施行情况;

  4.会计档案保管情况;

  5.对职业风险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职业责任保险的购买情况;

  6.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的建立情况。

  (四)财政部门要求核实的其他事项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本次检查自2013年4月开始,至10月底结束。检查工作分为公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

  (一)公示阶段(4-5月份)

  市财政局对拟重点检查单位名单在“天津会计”网站进行公示。

  (二)单位自查阶段(6月份)

  各单位(包括重点检查单位和非重点检查单位)要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本次检查的重点内容认真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整改,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财政局。

  (三)重点检查阶段(7-8月份)

  市财政局组成检查组,将自7月份开始对重点检查单位逐户进行检查。

  (四)总结整改阶段(9-10月份)

  市财政局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有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60日内完成整改,同时促进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从制度和机制上提出改进措施,实行标本兼治,以规范行业秩序,提高执业质量。

  对未按规定整改的,将按照《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会计法》和《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检查组检查的方式、方法、程序及问题处理

  检查组的检查工作主要采取进驻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的方式,辅以调取事务所资料至市财政局、约谈股东(合伙人、负责人)等其他方式。

  具体的检查方法和程序,应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定执行。检查组应在检查前制定检查计划,并于检查前3天向被检查事务所下达检查通知书;检查过程中,要搜集并确认有关证据、材料,认真填写《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记录》并经被检查事务所盖章确认;检查组完成检查工作后,应及时提交检查报告并向被检查事务所出具检查结论。

  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市财政局将依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会计法》、《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被检查单位要认真配合检查组的工作,凡拒绝、阻挠、逃避检查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四、重点检查单位名单(共12家)

  天津宏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天津岳信华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天津鑫相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天津市海奕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天津市天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天津鑫锐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天津南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天津市正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所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津分所

  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津分所

  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所

  2013年4月17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