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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区)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东疆发[2012]5号
  • 发布日期:2012.02.09
  • 实施日期:2012.02.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农民工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区)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东疆发〔2012〕5号)



各有关单位: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区)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2012年第1次主任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附件: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区)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区域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天津市《关于在本市建筑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8号)、天津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天津市建交委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区)内所有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建设交通和环境市容局(以下简称建交局)具体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监管农民工工资预储帐户的设立和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建交局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设立,专门用于支付从事该建设项目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作为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的最小单位,即每一个总包合同都必须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携带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在招商银行天津滨海分行营业部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可以选择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建交局设立的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内资金只能划入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建交局、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见附件),委托银行向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严禁挪作他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从工程总价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劳务费,分阶段划入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其中:建筑工程按工程总价款的15%比例列支, 市政基础设施按工程总价款的8%比例列支。
  建筑工程可采用在基础、主体和装修三个部位开工前分别按工程总价款5%、7%和3%的缴存方式,也可采用在开工前存入工程总价款的3%,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12%的缴存方式;市政基础设施可采用在开工前存入工程总价款的3%,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5%的缴存方式。
  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划入金额向建设单位提供建安发票,作为工程款收入。建设单位将存款凭证向建交局备案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八条 当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缴存金额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由建设单位负责对预储账户金额进行补充。工程竣工后,当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存有余额时,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交《关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关于拨付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余额的申请》和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到建交局申请拨付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余额。建交局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无问题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划款通知书》,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划款通知书》到银行进行预储账户销户工作。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每个施工总承包项目部要设置“民管员”职位,专门负责项目农民工工资具体管理与实施,人员数量不能少于一人。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劳务分包企业在工人进场2天内到招商银行天津滨海分行营业部为每一名农民工建立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签订代发工资协议,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严禁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一条 每月30日之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交局提交经劳务分包企业核对、农民工工人签字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该表须加盖施工总承包和劳务企业的企业法人公章。建交局在收到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后2个工作日内对此表进行审核,审核无问题发放《农民工工资发放备案通知书》,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农民工工资发放备案通知书》到招商银行天津滨海分行营业部进行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向个人账户划拨工资。

  第十二条 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预存凭证作为申请施工许可证前期要件之一。未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 建交局将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对于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设备安装等合同的承包企业,由业主负责要求承包企业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到招商银行天津滨海分行营业部开设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相关凭证作为合同备案的依据。

  第十四条 建交局进行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统计表、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基本情况表、 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每月明细表的核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对未办理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未按比例缴存专项资金、未按工程进度拨付农民工劳务费,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依法给予限期或停工整改、停止投标或限制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并将违规事实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在施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制度,按照项目部位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缴存规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并严格实行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制度。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总承包施工企业未完成竣工结算前发生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交局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或总承包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八条 建交局建立总承包和全部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将施工单位的劳务用工项目分布情况、农民工管理八项制度落实情况,农民工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纳入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建交局按项目工程节点组织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情况检查,核查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总承包企业发包劳务工程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到建交局备案,劳务分包合同应约定分包款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工地醒目公示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电话:25605021。建交局设立专人接访、专人负责、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做到有诉必查,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反馈。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交局举报。
  (一)施工企业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施工企业每季度未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四)施工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合同的;
  (五)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的。

  第二十二条 实施专业承包的项目,农民工工资缴存和发放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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