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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总体要求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三、补贴机具范围和资质
四、补贴机具标准和重点
五、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商公布
六、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方式
七、实施进度安排
八、工作保障措施
九、方案与总结报送
1.耕整地机械
2.种植施肥机械
3.田间管理机械
4.收获机械
5.收获后处理机械
6.排灌机械
7.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动力机械
9.设施农业设备
1.耕整地机械
2.种植施肥机械
3.收获机械
4.收获后处理机械
5.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动力机械
7.设施农业设备
一、补贴对象基本情况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金额 <table class=c_tb cellSpacing=1 border=1 cellPadding=3 ><TBODY><TR><td class=c_tb width=205 colSpan=4><p align=center>农业机械名称</p></TD><td class=c_tb width=64><p align=center>数量(设备数量)</p></TD><td class=c_tb width=231 colSpan=5><p align=center>财政补贴金额(元)</p></TD></TR><TR><td class=c_tb width=46><p align=center>大类</p></TD><td class=c_tb width=51><p align=center>小类</p></TD><td class=c_tb width=50><p align=center>品目</p></TD><td class=c_tb width=58><p align=center>分档名称</p></TD><td class=c_tb vAlign=top rowSpan=2 width=64><p > </p></TD><td class=c_tb width=47><p align=center>合计</p></TD><td class=c_tb width=37><p align=center>中央</p></TD><td class=c_tb width=54><p align=center>省</p></TD><td class=c_tb width=40><p align=center>市</p></TD><td class=c_tb width=52><p align=center>县</p></TD></TR><TR><td class=c_tb vAlign=top width=46><p align=left> </p></TD><td class=c_tb vAlign=top width=51><p align=left> </p></TD><td class=c_tb vAlign=top width=50><p align=left> </p></TD><td class=c_tb vAlign=top width=58><p align=left> </p></TD><td class=c_tb vAlign=top width=47><p align=left> </p></TD><td class=c_tb vAlign=top width=37><p align=left> </p></TD><td class=c_tb vAlign=top width=54><p align=left> </p></TD><td class=c_tb vAlign=top width=40><p align=left> </p></TD><td class=c_tb vAlign=top width=52><p align=left> </p></TD></TR></TBODY></TABLE>
三、其它说明
一、购机申请
二、全价购机
三、机具核实
四、申请结算
五、公示监督
六、结算审核
七、拨付资金
八、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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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农机局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津农机计[2015]35号
  • 发布日期:2015.04.02
  • 实施日期:2015.04.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农业科技与农机

天津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农机计〔2015〕35号)



有关区县农机中心、财政局,滨海新区农委: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和《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全价购机的通知》(津农委〔2014〕4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天津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农机局

市财政局

2015年4月2日

  天津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全价购机的通知》要求,制定天津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持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全面提升设施农业、畜牧业、渔业、林果业机械化水平。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和信息公开,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注重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在本市所有涉农区县组织实施,包括蓟县、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和滨海新区。市农机局综合考虑各区县补贴资金结余情况、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和上年度绩效考核评估结果等因素,提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达至各区县财政局。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蓟县、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滨海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具体操作方案按市农机局、市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


  三、补贴机具范围和资质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央财政资金重点补贴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所需机具,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和农机化发展需求,本着缩减品目满足全市购机需求的原则,在2014年基础上,我市进一步缩减了2个品目,共选取了9大类21小类43个品目的农机产品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实行全面敞开补贴,具体补贴范围见附件1。

  (二)市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本着保持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一致性和连贯性,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重点发展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业、林果业的原则,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和农机化发展需求,确定了7大类14小类25个品目的农机产品纳入市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其中与中央财政配套补贴的品目包括:135马力-145马力拖拉机、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激光平地机、粮食烘干机等部分粮食生产机械,报废更新自走式小麦或玉米收获机,卷帘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水肥一体化灌溉设备等设施农业生产机械,灭茬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捡拾压捆机、搂草机、青饲料收获机等秸秆综合利用机械。

  对于其他谷物收获机械、碾米机、磨粉机、保温被、其他日光温室设施设备、开窗机等产品,使用市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补贴。具体补贴范围见附件2。

  (三)补贴农机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已被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或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除外。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补贴机具标准和重点

  (一)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中央财政补贴额按照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执行(参照2014年我市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市财政单机补贴额按不超过2014年我市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通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进行叠加补贴的,补贴额按不超过2014年我市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50%测算。市农机局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一览表式样见附件3)和补贴额调整情况。

  (二)补贴重点。为了促进现代都市型农业及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进一步提高秸秆机械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水平,确保重点农机化项目对农机装备的需求,重点补贴粮食烘干机、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还田、打捆收集、青黄贮等)、深松机、平地机、免耕播种机、设施农业机械等,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农机合作社发展规模和质量,对农机合作社购机在补贴资金上给予倾斜,对承担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任务的农机合作社购置135马力-145马力大型拖拉机及配套的深松机、平地机给予重点补贴。

  为促进小麦、玉米收获机等老旧农机产品的报废更新,对自愿报废更新自走式小麦或自走式玉米收获机的购机用户,给予重点补贴。


  五、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商公布

  (一)补贴对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对象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区县选择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并对自主购机行为和所购机具真实性负责。

  个人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为50万元,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为200万元,确因生产需要,补贴资金总额超出上述规定的,由补贴对象向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同意后可以按照生产需求享受补贴资金。

  (二)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确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我市或其他省份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必须要对自主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同等的责任。


  六、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方式

  我市继续实施“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并报市农机局审核确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具体操作程序详见附件5。

  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在补贴工作开始后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金结算资料,区县财政部门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对于结算资料无误的,代理银行及时拨付到位。


  七、实施进度安排

  (一)每年1月至2月:完成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编制(修订)。

  (二)每年3月至11月: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按步骤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并定期对购机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补贴机具质量进行跟踪调查。

  (三)每年12月:完成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总结上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绩效延伸考核评比工作。


  八、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切实落实好2015 -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与金融机构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落实补贴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各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的任务和责任。注重工作绩效,市农机局和市财政局加大对各区县农机中心、财政局的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各区县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一是要成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二是要在区县农机部门内部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农机补贴政策实施。同时,强化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三是要加快资金结算进度,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及时做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报结算工作。四是加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做好补贴机具质量跟踪调查工作,并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维护购机农民的利益。

  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监督力度,加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投入,并适度安排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经费。区县农机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大对代理银行的监督力度,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运行,督促银行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兑付资金。

  (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各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纪律,公平公正公开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一是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软件的应用,各区县要严格实行购机补贴申请、公示、审批、购机、核实、结算全过程电子化操作。二是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规定,做好购机对象资格条件审查、补贴受益对象公示、补贴机具核实喷号等工作,在办理补贴手续时,不得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及经销商。提倡区县在购机集中场所或政务大厅等地开设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点。三是围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各环节,深入查找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点,进一步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三)公开信息,阳光操作。为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透明度,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继续坚持“政务公开、阳光操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一是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二是每半月公布一次购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及享受补贴购机的农户信息,并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住址(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和银行账户等个人隐私信息),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样式见附件6)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和天津农机信息网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内容与前述规定一致;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市农机局要组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四)严肃纪律,强化监督。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落实,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农机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把“三个严禁”、“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等补贴纪律规定落到实处。一方面,积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学习反腐倡廉法规制度、补贴政策纪律规定及违法违纪案件反面教材,进一步教育和警示农机系统干部职工。另一方面,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范围要覆盖到全市所有项目实施区县,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入户抽查比例。同时,市农机管理部门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入户回访等方式,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农民实际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对区县农机部门、补贴经销商、农机企业执行补贴政策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管理软件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违规产销企业约谈告诫、限期整改,并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产销企业,市农机局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并视处理情况抄送市场质监、公安等部门。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产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产销企业非法侵占的补贴资金,由企业负责足额退回财政部门。

  深入开展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做好我市对区县级的延伸绩效管理。


  九、方案与总结报送

  各区县要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于2015年4月15日前制定并发布本区县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抄送市农机局和市财政局;每年12月20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本区县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和区县财政安排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市农机局和市财政局。

  附件1
天津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央财政)
(9大类21小类43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旋耕机
  1.1.2微耕机
  1.1.3田园管理机
  1.1.4深松机
  1.2整地机械
  1.2.1灭茬机
  1.2.2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免耕播种机
  2.1.2 旋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4地膜机械
  2.4.1残膜回收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植保机械
  3.1.1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1.2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1.3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3.1青饲料收获机
  4.3.2割草机
  4.3.3搂草机
  4.3.4捡拾压捆机
  4.3.5饲草裹包机
  4.4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4.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清选机械
  5.1.1粮食清选机
  5.2干燥机械
  5.2.1粮食烘干机
  5.3仓储机械
  5.3.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排灌机械
  6.1水泵
  6.1.1离心泵
  6.1.2潜水泵
  6.2喷灌机械设备
  6.2.1喷灌机

  7.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7.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7.1.1青贮切碎机
  7.1.2铡草机
  7.1.3压块机
  7.1.4饲料搅拌机
  7.2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7.2.1贮奶罐
  7.2.2冷藏罐
  7.3水产养殖机械
  7.3.1增氧机
  7.3.2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8.动力机械
  8.1拖拉机
  8.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8.1.2履带式拖拉机

  9.设施农业设备
  9.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9.1.1卷帘机
  9.1.2加温炉
  9.2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9.2.1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附件2
天津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市财政)
(7大类14小类25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深松机
  1.2整地机械
  1.2.1灭茬机
  1.2.2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免耕播种机
  2.1.2 旋耕播种机

  3.收获机械
  3.1谷物收获机械
  3.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3.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3.1.3其他谷物收获机械
  3.2玉米收获机械
  3.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3.3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3.3.1青饲料收获机
  3.3.2割草机
  3.3.3搂草机
  3.3.4捡拾压捆机
  3.3.5饲草裹包机
  3.4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3.4.1秸秆粉碎还田机

  4.收获后处理机械
  4.1干燥机械
  4.1.1粮食烘干机
  4.2仓储机械
  4.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5.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5.1碾米机械
  5.1.1碾米机
  5.2磨粉(浆)机械
  5.2.1磨粉机

  6.动力机械
  6.1拖拉机
  6.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7.设施农业设备
  7.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7.1.1卷帘机
  7.1.2保温被
  7.1.3其他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7.2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7.2.1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7.2.2开窗机

  附件3 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式样)

序号

大类

小类

品目

分档

名称

基本配置

和参数

中央财政

补贴额

市财政补贴额

备注

 

 

 

 

 

 

 

 

 



  附件4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式样)

  机具编号: 购机方式: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 确认书编号: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一、补贴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或组织名称: 住址: 联系电话: (手填)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金额

农业机械名称

数量(设备数量)

财政补贴金额(元)

大类

小类

品目

分档名称

 

合计

中央

 

 

 

 

 

 

 

 

 



  三、其它说明
  1.补贴对象须在 至 期间购机。补贴产品必须是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2.如放弃购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回本通知。
  3.本通知一式三份。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一份。本通知签字盖章后生效。
  4.开户行、账号和联系电话作为内部工作资料妥善保存,不得存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严防信息泄露,谨防电话诈骗。
  5.农机购置补贴款由财政局指定银行直接发放,无需申请者操作银行账户。如果有人发短信、打电话要求提供个人账户信息、付款、转账等,不可轻信,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案。
  6.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保证不参与骗购、套取购机补贴资金行为,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
  补贴对象 区县农机化管理部门 区县财政部门
  签字(手印)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天津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

  符合实施方案条件的补贴对象,申请购置 “天津市2015年-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所列的农机产品,应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一、购机申请
  1.提出申请。拟享受补贴购机的个人或组织,须持本人身份证或由法定代表人(或由组织出具授权书指派的具体办事人员)持组织机构代码证,本人惠农一卡通银行卡或开户行银行账号,到相关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购机申请。
  其中:申请个人(组织)的户籍(营业执照注册地)在购机补贴实施区县范围内的,到所在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购机申请。不在购机补贴实施区县范围内的个人,需提供其从事农业生产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出据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证明材料”,到出据证明材料所在地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在购机补贴实施区县范围内的组织,需提供其从事农业生产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出据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证明材料”,到出据证明材料所在地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信息录入。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将申请者的购机信息录入到“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并扫描其身份证或组织代码证,对其进行拍照,一并录入系统。其中,申请者要提供本人或家庭(组织)长期使用的、真实可靠的联系电话。
  对于购置其他谷物收获机械、碾米机、磨粉机、保温被、其他日光温室设施设备、开窗机等只使用市财政资金进行补贴的产品,使用与中央财政相同格式电子文本进行录入。
  3.公示监督。申请者的申请购机信息录入后,由系统自动在网上进行公示。同时,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汇总申请者的姓名、住址、购机类型、数量、补贴金额等信息,在本单位及购机者所在村张榜公示(单机补贴金额低于2000元,且总补贴金额低于5000元的,公示与购机可同步进行)。
  4.上报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将申请者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市农机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为申请者打印“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加盖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公章。
  对于购置其他谷物收获机械、碾米机、磨粉机、保温被、其他日光温室设施设备、开窗机等只使用市财政资金进行补贴的产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市农机局审批,审批通过的由市农机局在指标确认通知书上加盖印章予以确认。

  二、全价购机
  申请人领取通知书后的30天内,在全市范围内任意选择一家具有农机补贴产品销售资质的经销商,出据通知书,自主选择机型支付全款购机。
  购机完成后,申请者需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确认,配合经销商拍摄人机合影照片。经销商为购机者开据发票,发票上需注明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补贴金额等信息,经销商在发票开据之日必须将购机发票及人机合影照片上传至“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三、机具核实
  申请人购机结束后10天内(以发票日期为准),向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机具核实申请。
  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对补贴机具进行核查。补贴机具购买完成后,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逐台核实补贴机具,重点核查购买人、所购机具、铭牌信息、发票等是否与通知书相符。
  核实无误后,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为所购机具喷涂“国家补贴机具”字样标识和机具编号,拍摄人机合影、铭牌照片,在通知书上加盖“补贴机具已核实”字样印章,并签字确认。

  四、申请结算
  申请人持通知书、发票、惠农“一卡通”(开户行账号)等有关购机补贴资料,向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

  五、公示监督
  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将申请人提出的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在购机者所在村镇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六、结算审核
  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结算用户信息,报区县财政部门复核。

  七、拨付资金
  区县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通过银行系统将补贴款划拨到申请人账户。

  八、注意事项
  补贴对象购置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
  出现补贴产品退货情况时,购机者及经销商必须主动向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说明相关情况,办理补贴注销作废手续。补贴款尚未拨付的,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立即终止拨付手续,补贴款已经拨付的,购机者需要按照实际情况退还补贴款。

  附件6 xx年度 (区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式样)
  年度  (区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
  购机者信息表

  公告单位: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所在乡(镇)

所在村组

购机者姓名

机具品目

生产厂家

购买机型

购买数量(台)

经销商

单台销售价格(元)

单台补贴额(元)

总补贴额(元)

 

 

 

 

 

 

 

 

 

 

 

 

 

 

 

 

 

 

 

 

 

 

 

 

 

 

 

 

 

 

 

 

 

 

 

 

 

 

 

 

 

 

 

 

 

 

 

 

 

 

 

 

 

 

 

 

 

 

 

 

 

 

 

 

 

 

 

 

 

 

 

 

 

 

 

 

 

 

 

 

 

 

 

 

 

 

 

 

 

 

 

 

 

 

 

 

合计

 

 

 

 

 

 

 

 

 

 

 



  附件7 天津市2015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计划表

区县

蓟县

宝坻区

武清区

宁河县

静海县

东丽区

津南区

西青区

北辰区

滨海新区

合计

2015年中央财政第一批补贴资金分配额度

(万元)

 

 

 

 

 

 

 

 

 

 

6900

2015年市财政第一批补贴资金分配额度

(万元)

 

 

 

 

 

 

 

 

 

 

1500


  注:中央财政第一批补贴资金通过津财预指〔2014〕1252号、1277号文件拨付;市财政第一批补贴资金通过津财预指〔2015〕124号文件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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