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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监局关于落实审计整改规范财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文字号:津质技监局计财[2013]461号
  • 发布日期:2013.09.06
  • 实施日期:2013.09.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财务监督检查


天津市质监局关于落实审计整改规范财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计财〔2013〕461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提高遵守财经法规的自觉性,依法行政,针对近年来对全系统开展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纠正违规违纪问题,规范和加强全系统财务管理,建立长效自律机制,现提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1、各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的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2、加强对各项支出的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严格执行国库授权支付系统的各项规定。

  3、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一律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一律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政策允许之外的福利。

  4、必须严格遵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违规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各项专项资金必须单独进行管理和核算。

  5、单位内部会计岗位设置、会计印鉴使用保管、支票领用、账目登记、会计档案保管和内部牵制制度、必须符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经法规规章的要求。

  6、必须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薄,保证其真实、完整、及时、准确。要规范使用会计核算科目,严禁财会人员未经审批擅自调整账目。要及时清理应收款项。会计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杜绝违规收费行为

  1、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收缴分离”,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将行政事业收费与经营性服务性混淆。凡发生乱收费行为的,将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把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经营性收费应当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收费,要制定格式化协议书。禁止巧立名目,将正常的行政行为变为有偿服务。

  3、严禁无检验检测资质收费。禁止未经批准自行设立收费项目;禁止只收费不服务或乱收费。各类收费必须严格使用填写收费票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学会、协会不得无证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三、完善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制度

  1、机关事业单位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将应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自行采购或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2、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天津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市局将对系统各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发生违反财务管理、违规收费、违反政府采购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肃财经纪律,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检查,查摆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长效自律机制。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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