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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执[2013]127号
  • 发布日期:2013.05.20
  • 实施日期:2013.05.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执〔2013〕127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国土房管局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刘子利任组长,副局长张凤和、助理巡视员王德铭任副组长。
  成员:执法总队、地矿处、权籍处、规划处、资源处、利用处、法监处、地籍中心、研究中心、信息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主要负责同志。

  二、职能分工
  市局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数据填报和案件查办组、数据审核组、处罚案卷审核组、土地卫片督查验收组、矿产卫片督查验收组,各部门职能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责任部门:执法总队
  配合部门:地矿处、权籍处、规划处、资源处、利用处、法监处、地籍中心、研究中心、信息中心
  执法总队负责组织落实卫片执法检查日常工作,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起草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半月报、简报、通报等,汇总各类工作报表及分析报告等;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各区县局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与国土资源部做好沟通,并协调市局与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高法、市检察院、市林业局、市农委、市安监局等部门工作关系;与各区县局建立联系,及时传达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政策、通知及要求。
  地矿处、权籍处、规划处、资源处、利用处、法监处、地籍中心、研究中心、信息中心配合执法总队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二)数据填报和案件查办组
  责任部门: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
  工作职责:负责疑似图斑核查和违法案件查处整改工作,填报《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军用土地登记表》、《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同时,做好对疑似图斑的组卷归档工作,包括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要件以及违法案件的卷宗资料整理、组卷;已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要复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审批文件和供地审批文件归入卷宗。
  (三)数据审核组
  责任部门:执法总队
  配合部门: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资源处、规划处、权籍处、利用处、地籍中心、研究中心
  工作职责:负责抽调人员成立专门的审核小组,制定数据审核方案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各区县上报数据成果进行书面审核,包括图斑合法性判定、数据逻辑关系等进行审核,对书面审核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区县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严重地区、重点图斑进行实地审核。
  (四)处罚案卷审核组
  责任部门:执法总队
  配合部门: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
  工作职责:负责对区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涉及的违法案件违法情况进行审核,对区县立案查处情况、案件查处卷宗、以及查处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适用问题进行审核指导。
  (五)土地卫片督查验收组
  责任部门:执法总队
  配合部门:资源处、利用处、规划处、权籍处、地籍中心、研究中心
  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各区县局依法依规查处土地违法案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会同各业务部门,共同对各区县整改查处进度进行督办,并组织督查和验收。
  各业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整改工作中涉及本部门业务的相关问题。
  (六)矿产卫片督查验收组
  责任部门:地矿处
  配合部门:执法总队,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
  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各区县开展矿产卫片图斑核查工作和数据填报工作;指导区县依法依规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组织对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验收。

  三、工作安排
  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从2013年5月开始至11月15日结束,按照整改查处和数据填报、督查和市级警示约谈、市级验收、数据上报、迎检和问责等五个阶段进行。
  (一)整改查处和数据填报阶段(5月初至8月15日)
  各区县对违法用地项目开展整改查处工作,对需要立案查处的项目履行立案查处程序,所有违法案件需在5月15日前履行完立案程序并最晚在6月15日前下达处罚决定;8月15日前,数据填报和案件查办组按照《通知》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并上报市局审核。
  (二)督查和市级警示约谈阶段(8月16日至8月25日)
  市局组织完成对全市数据成果的审核,依据各区县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情况和违法用地整改查处进展情况等对各区县进行排序,由市局会同市监察局确定警示约谈对象,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熊建平副市长对违法用地问题较为严重、问责风险较大区县政府的主要领导组织进行警示约谈并督促整改;约谈后一周内,将约谈情况上报国土资源部。
  (三)市级验收阶段(8月26日至8月31日)
  数据审核组和督查验收组审核数据填报和案件查办组上报的各类数据,并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督查验收工作,同时按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督查验收标准》对各区县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评分。8月31日前,根据全市数据上报情况完成市级验收,验收方式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市领导小组直接检查验收、区县交叉互检验收、市政府督察室抽查等三种方式之一。
  (四)数据上报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
  9月15日前,完成市级验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向部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和验收报告,并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和验收报告抄报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各区县对年度卫片发现的所有违法用地案件按照“六个该”原则履行完查处工作。
  (五)迎检和问责阶段(9月16日至11月15日)
  9月16日至10月31日,迎接国土资源部组织的验收检查。
  完成部级验收15日内,经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同时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和相关附表抄报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根据部级验收结果及地方整改情况,国土资源部适时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时间进度安排开展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工作部署,对未能按照规定时间进度完成工作的单位,市局将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局要主动向本区县政府汇报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情况,成立至少由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切实加强与区县纪检监察、公安、司法、规划、建设、发改、林业、农业、安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区县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同时,要注意行政区域界限发生调整的,按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整,即涉及各功能区的图斑仍由变更调查中所在行政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予以填报,各功能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验收前,请各区县局严格按照《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督查验收标准》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区县局要按照要求,认真开展核查工作,对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认真开展整改工作。要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加强宣传和信息公开
  各区县局要加强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途径,宣传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通过编发简报、周报、月报等方式,反映本区县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加大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力度,确保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制定《天津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宣传和信息公开方案》,请各区县局遵照执行。
  (四)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各区县局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类数据真实、准确,市局将抽调人员成立专门的审核小组,严格按照《天津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审核方案》制定的数据审核方案和标准,对各区县上报数据成果进行书面审核,对经审核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坚决予以纠正,并在全系统进行通报。内外业核查工作中,各项统计表格填写,具体工作人员都要签名,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确保上报的各类统计数据报表,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必须一致,纸质报表必须由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经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后上报。

  附件:1.天津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宣传和信息公开方案
  2.天津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审核方案
  3.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时间安排表

  2013年5月20日

  附件1:
天津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宣传和信息公开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47号)要求,加大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力度,确保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宣传天津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推介市局及各区县局在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全面展现2012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果,营造“政策透明、政务公开、舆论监督、信息共享”的良好氛围,建立“通报及时、成果展现、经验交流、信息公开”的宣传机制。

  二、目标要求
  市局与各区县局要紧紧围绕当前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紧扣工作实际,明确重点、突出特色,重点对主要成绩、工作特色、工作进展、经验交流、成果展示的宣传推介。

  三、组织领导
  成立天津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张凤和副局长任组长,执法总队周效锋总队长任副组长;各区县局分别设立宣传小组并指定联络员。

  四、宣传方式及内容
  (一)市局宣传及信息公开内容
  1.通过天津市电视台、天津市广播电台、天津市主流报刊,时时通报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并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部分在卫片执法检查中查处的代表性案件;
  2.在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政务网设立“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专栏”,通报全市各区县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及展示阶段性成果;
  3.建立天津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QQ群,确保及时转发国土资源部的相关政策要求和通知,及时沟通交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难点、疑点(群名称:天津卫片执法工作群,QQ群号码:211486006;请各区县分局指定专人,加入该群,并随时保持在线状态);
  4.建立周报、月报、简报、通报制度。通过周报、月报、简报制度,定期将天津市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亮点、特色报送国土资源部;建立“点对点”通报制度,及时发现并通报各区县局在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亟需改进的方面;
  5.设立“2012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专栏”,在局共享文件夹-执法总队中,设立“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专栏”文件夹,定期发布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卫片工作简报,收集各区县局报送的各类周报、月报、简报及市局报部的简报,实现信息共享、经验交流;
  6.在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过程中,要通过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等途径,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区县局宣传及信息公开内容
  1.各区县局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情况,在本区县电视台、电台及报刊宣传报道2012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并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部分查处过程中发现的代表性案件;
  2.向市局定期报送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周报、月报及不定期报送简报,市局以此及时了解区县工作进展情况,并有计划地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周报应于每周五前报送,月报应于每月25日前报送。

  附件2:
天津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成果数据审核方案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4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 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发挥省级作用,强化数据审核。为落实《通知》要求,我市建立市级审核通报制度和市级成果审核把关制度,对区县级报送的各类纸质和电子数据、表格开展成果审核。现将数据审核工作方案通知如下:

  第一部分 土地卫片执法成果数据审核


  一、统计数据审核
  核对上报的地块面积、耕地面积总数是否和部下发疑似违法用地图斑面积和耕地面积一致。
  抽查违法用地地块占用耕地面积是否和下发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占用耕地面积一致。

  二、形式审核
  审核是否按照《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解读》中有关填表要求进行填写。

  三、逻辑审核
  (一)时间逻辑审核。
  1.用地手续批准时间
  判定为合法用地的地块,依法办理的用地审批手续批准时间是否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
  判定为违法用地的地块,根据用地审批手续批准时间和检查(监测)时段的逻辑关系,审核“违法类型”是否按照要求填报。例如:如果在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还未经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受理的,应判定为“未报即用”;如果在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用地审批材料已经受理,但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并取得批准文件,就已经实施建设的,应判定为“边报边用”;信息系统已设置约束条件,判定为“未供即用或违法供地”的地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批准时间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否则系统无法保存。
  2.发现、制止、报告时间
  审核用地时间、发现时间、制止时间和报告时间的逻辑关系。
  3.立案查处时间
  审核立案时间、行政处罚决定时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间的逻辑关系。
  (二)面积逻辑审核
  1.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批准面积
  单宗地块面积与批准面积的逻辑关系在信息系统中已设置约束条件,如果单宗地块面积大于批准面积判定为合法用地,系统不能保存。
  审核单宗地块耕地面积是否小于批准耕地面积。
  审核几个地块使用同一批文的,统计地块面积(耕地面积)之和是否小于该批文的批准面积(耕地面积)。
  2.供地手续批准面积
  审核供地手续批准面积是否小于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批准面积。
  3.其他面积
  地块面积、农用地面积、耕地面积、其中基本农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未利用地面积、符合规划面积、不符合规划面积、占用基本农田面积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信息系统中都设置了约束条件,不符合逻辑的不能保存。
  (三)规划情况审核
  审核合法用地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若部判定为违法,实际为合法,要审核其是否符合规划及占用基本农田情况。
  (四)审批类型审核
  根据“项目名称”和“实际用途”,审核“审批类型”是否填写正确。
  对需要供地的项目,审核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供地手续是否填写完整。
  根据“项目名称”和“实际用途”,审核“供地方式”是否合法。
  (五)审批权限审核
  根据“实际用途”和“审批类型”,审核“批准机关”是否具备审批权限。
  审核“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是否匹配。
  (六)其他用地手续审核
  审核部批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是否填写部增减挂钩监管信息平台里的项目名称和批准文号,由规划业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增减挂钩项目合法性的认定:
  1.经部批准,在部下达的规模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按照合法用地认定。
  2.国发47号文件下发前自行开展,已经进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上图入库,经部审定的,按照合法用地认定;整改不合格,未经部审定的,按照违法用地认定。
  3.在国发47号文件下发后擅自开展的,一律按照违法用地认定。
  增减挂钩项目的合法性判定不受监测时段的限制,只要符合上述可以判定为合法用地条件的,按照合法用地认定。
  (七)政策界限情况审核
  1.保障性安居工程违法用地
  区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违法用地进行清理,防止出现漏填的情况。
  审核是否勾选“是否保障性安居工程违法建设用地”,填写“有关证明文件”。
  审核“实际用途”是否填写“保障性住房”。
  2.国家、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
  区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国家、市级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清理,防止出现国家、市级重点工程漏填的情况。
  审核“项目类型”是否勾选“是否国家重点工程”或“是否省级重点工程”,并填写相应批准文号。
  审核“用地手续办理情况(未取得用地手续情况)”中“上报情况”是否填写报件受理情况。
  审核“是否巡查发现”、“是否下达停工通知书”、“是否报告”是否填写完整。
  (八)违法用地查处情况审核
  审核“查处情况”中“非立案处理”、“未处理”情况说明是否符合非立案处理和未处理的条件。
  审核是否填写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
  根据是否符合规划和违法类型填报情况,审核行政处罚决定栏目是否依法进行处罚。
  根据“实际用途”填报情况,审核罚款金额是否按照省厅自由裁量权的标准进行罚款。
  对需要处理人的违法案件,审核“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填写。
  审核“结案情况”中填写“已结案”的,是否符合结案条件。
  (九)PJ图斑耕地填报审核
  审核PJ图斑的耕地面积是否存在漏填的情况,所填面积是否大于地块总面积。

  四、卷宗审核
  按照市局《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案卷统一文本格式的通知》(津国土房执〔2011〕468号)的要求,审核卷宗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五、技术审核
  (一)内业技术审核
  使用“一张图”系统,从图形数据审核地块用地审批范围、地块占用地类情况、地块符合规划情况、地块遥感监测情况。
  (二)外业技术审核
  使用外业巡查手持机,通过全球定位技术,在现场精确确定图斑范围,避免找错图斑的情况发生。现场确定用地审批范围、地块占用地类情况、地块符合规划情况、地块遥感监测情况。

  第二部分 矿产卫片执法成果数据审核


  一、统计数据审核
  审核信息系统填报数据和下发数据是否一致。

  二、形式审核
  审核是否按照《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解读》中有关填表要求进行填写。

  三、逻辑审核
  (一)合法图斑审核
  1.权属情况审核
  根据许可证号查询备案资料,审核权属情况的填报情况是否真实。
  根据内外业调查情况,审核勘查、开采行为是否符合勘查、开采许可证的规定:矿业权人、许可证种类、矿种、开采方式、许可证有效期。
  矿权到期后,审核是否申请延期,完整填写了延续申请时间、受理时间、受理机关。
  2.规划情况
  判定为合法的图斑,审核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划的情况。
  (二)伪变化图斑审核
  审核备注栏是否详细填写判定为伪变化的理由。
  审核判定为伪变化的理由是否符合要求。
  (三)违法图斑审核
  1.权属情况审核
  除了无证勘查、无证开采外,审核其他违法类型是否完整填写相关权属情况。
  2.违法类型审核
  根据权属情况、实际勘查、开采情况,审核违法类型的判定是否正确。
  3.处理情况审核
  审核非立案处理和不处理的说明是否符合非立案处理和不处理的条件。
  4.发现、制止、报告时间逻辑关系审核
  审核发现、制止、报告的时间顺序是否符合逻辑。
  5.立案查处时间逻辑关系审核
  审核立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顺序是否符合逻辑。
  6.立案查处情况审核
  根据违法类型填报情况,审核行政处罚决定栏目是否依法进行处罚。
  审核罚款金额是否按照省厅自由裁量权的标准进行罚款。
  对需要处理人的违法案件,审核“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填写。
  审核“结案情况”中填写“已结案”的,是否符合结案条件。

  四、卷宗审核
  按照市局《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案卷统一文本格式的通知》(津国土房执〔2011〕468号)的要求,审核卷宗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五、技术审核
  (一)内业技术审核
  根据图形数据审核矿产卫片疑似违法图斑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范围、图斑符合规划情况、图斑遥感监测情况。
  (二)外业技术审核
  现场确定图斑范围,避免找错图斑的情况发生。现场确定图斑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范围、图斑符合规划情况、图斑遥感监测情况。

  附件3
  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时间安排表

时间安排

工作任务

5月8日

召开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动员部署会。

6月15日前

全部违法案件完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

6月30日前

市局完成对各区县国土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8月15日前

各区县向市局上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

8月16日-25日

市局完成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开展督查整改;市领导小组对各区县进行警示约谈排序,确定警示约谈对象,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分管市领导对违法用地问题较为严重、问责风险较大区县政府的主要领导组织进行警示约谈并督促整改。约谈后一周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约谈情况上报国土资源部。

8月26-31日

市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对区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市级验收。

9月15日前

完成市级验收工作,向部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和验收报告,同时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和验收报告抄报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9月16日-10月31日

迎接部级验收。

11月15日前

根据国土资源部反馈的意见,进行整改纠正,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向部报送工作报告和相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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