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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执业的医师,其执业范围应当是重症医学专业。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内执业的临床类别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向负责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执业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对申请医师的临床重症医学技能进行考核。符合规定的,重新核定执业范围为重症医学科专业,并在医师执业证书“变更记录”进行注明,同时按照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按照变更执业范围进行相关操作。
三、本通知下发后,已经执业注册为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调动到重症医学科工作,应当按照原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办理执业变更手续。
四、医师取得临床类别医师资格或助理医师资格后,第一次申请执业注册时拟聘用科目是重症医学科的,应当按照原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的要去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其执业范围应确定为重症医学科专业。
五、执业范围是重症医学科专业的医师因工作需要变更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原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办理执业范围变更手续。
六、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其中文名称应当统一为XX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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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天津市卫生局)
  • 发文字号:津卫医政[2014]199号
  • 发布日期:2014.05.07
  • 实施日期:2014.05.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医务工作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津卫医政〔2014〕199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按照《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要求,现就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执业的医师,其执业范围应当是重症医学专业。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内执业的临床类别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向负责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执业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医疗机构出具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证明;
  (三)有效身份证明;
  (四)医师资格证书;
  (五)医师执业证书;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对申请医师的临床重症医学技能进行考核。符合规定的,重新核定执业范围为重症医学科专业,并在医师执业证书“变更记录”进行注明,同时按照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按照变更执业范围进行相关操作。

  三、本通知下发后,已经执业注册为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调动到重症医学科工作,应当按照原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办理执业变更手续。

  四、医师取得临床类别医师资格或助理医师资格后,第一次申请执业注册时拟聘用科目是重症医学科的,应当按照原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的要去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其执业范围应确定为重症医学科专业。

  五、执业范围是重症医学科专业的医师因工作需要变更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原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办理执业范围变更手续。

  六、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其中文名称应当统一为XX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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