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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9]16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仍按《贷款办法》执行。

  二、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价款时,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即:
  (一)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住房,所购住房面积低于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组合贷款总额度不高于住房价款的80%;所购住房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组合贷款总额度不高于住房价款的70%。
  (二)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指已通过贷款购买住房,包括已还清贷款,下同),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水平(2008年为28.53平方米),且所购住房面积低于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组合贷款总额度不高于住房价款的80%;其他情况下购买第二套住房,组合贷款总额度不高于住房价款的60%。
  本通知2009年11月16日起执行,2014年11月15日废止。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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