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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土地整理复垦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2.10.15
  • 实施日期:2012.10.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土地利用和治理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土地整理复垦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有农业区县国土分局、发展改革委、农委,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农业局:
  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土地整理复垦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天津市实际,在《天津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土地复垦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津国土房资〔2007〕253号)基础上重新制订新的《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土地整理复垦竣工验收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农委
2012年10月15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土地整理复垦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土地整理复垦竣工验收工作,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确保土地复垦质量,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及其相关土地整治(以下统称土地整理复垦)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的土地整理复垦,具体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项目法人单位实施。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全过程监督指导。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组,对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 土地整理复垦竣工验收依据经批准的土地整理复垦规划设计进行。

  第六条 土地整理复垦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经批准的土地整理复垦规划设计中的主要工程任务在数量、质量方面的完成情况;
  (二)土地整理复垦面积情况,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前后各类土地面积以及变化情况;
  (三)耕地质量评定情况,包括基础地力、田间基础设施、土地环境质量等;
  (四)土地整理复垦效益,即依据验收时点的实际情况,在正常的管理、维护条件下能够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情况;
  (五)土地权属情况,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前后土地权属是否明晰、界限是否清楚,如涉及土地权属调整,权属调整是否合理、合法、无争议,调整后是否依法办理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六)工程建设制度执行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项目管护情况,包括项目竣工后是否落实路、渠、泵站等公共设施的管护主体,是否建立健全各项管护制度等情况;
  (八)档案管理等其他情况。

  第七条 土地整理复垦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八条 土地整理复垦竣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归还土地周转指标之日起90日前,完成土地整理复垦后,向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土地整理复垦工作报告;
  (三)测绘成果,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后实测的现状地形图或地籍图及有关图纸、土地整理复垦前后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影像资料;
  (四)所在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对整理复垦出的耕地出具的耕地质量情况评定文件(评定办法由市农委另行下发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其质量情况评定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向区县农业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情况评定申请。区县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耕地质量情况进行评定,并出具评定文件。

  第十条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组织区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开展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竣工验收。初审不合格的,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乡镇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后重新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市国土房管局在接到初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组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工作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取项目建设和土地整理复垦情况报告;
  (二)查阅有关资料;
  (三)对有关情况进行询问;
  (四)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等情况;
  (五)反馈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由竣工验收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二)竣工验收内容及认定意见;
  (三)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竣工验收结论。

  第十四条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竣工验收报告出具《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土地整理复垦验收结果通知书》。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竣工验收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整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挂钩试点土地整理复垦竣工验收工作应当纳入“一张图”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在“一张图”系统上进行地类变更。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结束后,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整理复垦验收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在线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示范小城镇试点项目应当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情节严重、未能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追缴相关费用,并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土地复垦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津国土房资〔2007〕2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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