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2005年—2007年)的通知》(整规办发[2004]20号)要求,现就编制我市2005年—2007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三步走”发展战略和五大战略举措,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为加快建设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和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步伐,扫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障碍,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区县规划的编制
区县规划由区县总体规划和区县专项规划构成。
区县总体规划的内容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并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确定。区县专项规划参照市级专项规划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各区县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市级专项规划的编制
市级专项规划根据涉及的整治领域,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编制,经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专项规划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规划(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规划(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规划(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四)建材市场专项整治规划(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五)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规划(牵头单位:市文化局);
(六)整顿和规范集贸市场规划(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七)打击非法传销规划(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八)整顿和规范中介市场秩序规划(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九)整顿和规范内外贸秩序规划(牵头单位:市商务委);
(十)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规划(牵头单位:市农委);
(十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规划(牵头单位:市建委);
(十二)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规划(牵头单位:市建委);
(十三)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规划(牵头单位:市建委);
(十四)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规划(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十五)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规划(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十六)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规划(牵头单位:人行天津分行);
(十七)打击走私规划(牵头单位:天津海关);
(十八)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规划(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十九)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规划(牵头单位:市烟草专卖局);
(二十)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规划(牵头单位:市旅游局);
(二十一)整顿和规范通信市场秩序规划(牵头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二十二)整顿和规范粮食市场秩序规划(牵头单位:市粮食局)。
四、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分析当前本地区、本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认清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二)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工作目标,确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主要目标。规划目标的设置要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并根据职责分工,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区县规划要在各专项规划目标的基础上,提出市场经济秩序总体状况的综合性指标。
(三)要围绕规划的主要目标和内容,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提出分年度、分阶段的工作目标和各年度、各阶段的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
(四)要从法规规章、行政管理、宣传教育、物质保障、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确保规划的总体目标和各阶段目标的顺利实现。
(五)区县规划和市级专项规划均要在2005年1月15日前编制完成,并报送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
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的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2005年—2007年)的通知》(整规办发[2004]20号)要求,现就编制我市2005年—2007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三步走”发展战略和五大战略举措,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为加快建设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和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步伐,扫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障碍,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区县规划的编制
区县规划由区县总体规划和区县专项规划构成。
区县总体规划的内容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并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确定。区县专项规划参照市级专项规划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各区县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市级专项规划的编制
市级专项规划根据涉及的整治领域,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编制,经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专项规划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规划(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规划(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规划(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四)建材市场专项整治规划(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五)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规划(牵头单位:市文化局);
(六)整顿和规范集贸市场规划(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七)打击非法传销规划(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八)整顿和规范中介市场秩序规划(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九)整顿和规范内外贸秩序规划(牵头单位:市商务委);
(十)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规划(牵头单位:市农委);
(十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规划(牵头单位:市建委);
(十二)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规划(牵头单位:市建委);
(十三)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规划(牵头单位:市建委);
(十四)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规划(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十五)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规划(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十六)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规划(牵头单位:人行天津分行);
(十七)打击走私规划(牵头单位:天津海关);
(十八)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规划(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十九)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规划(牵头单位:市烟草专卖局);
(二十)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规划(牵头单位:市旅游局);
(二十一)整顿和规范通信市场秩序规划(牵头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二十二)整顿和规范粮食市场秩序规划(牵头单位:市粮食局)。
四、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分析当前本地区、本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认清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二)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工作目标,确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主要目标。规划目标的设置要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并根据职责分工,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区县规划要在各专项规划目标的基础上,提出市场经济秩序总体状况的综合性指标。
(三)要围绕规划的主要目标和内容,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提出分年度、分阶段的工作目标和各年度、各阶段的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
(四)要从法规规章、行政管理、宣传教育、物质保障、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确保规划的总体目标和各阶段目标的顺利实现。
(五)区县规划和市级专项规划均要在2005年1月15日前编制完成,并报送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
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