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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5.01.23
  • 实施日期:2015.01.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


天津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015年1月23日)



  为保障华侨的合法权益,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务院侨办关于贯彻执行<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以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华侨申请回国来天津市定居,适用本办法。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身份的界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回国来津定居华侨的身份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侨办”)依法负责审核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来津办理回国定居:

  (一)因出国在津注销户籍的华侨。

  (二)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后迁入外地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再出国的华侨。

  (三)在国外出生的华侨,未满16周岁的随父母一起办理,16周岁以上的投靠具有本市户籍配偶或父母。

  (四)按照我市引进人才政策引进的非在津注销户籍的华侨。

  (五)在我市直接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的非在津注销户籍的华侨。


  二、申请和受理

  华侨回国来津定居应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确属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国内亲属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审核批准后需要本人到场领取《华侨回国来津定居证》。

  华侨回国来津定居,由市侨办负责受理和审批。


  三、申请条件

  (一)华侨申请回国来津定居的,应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3个月或申请前的一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180天。

  (二)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或国内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在拟定居地有能够提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应凭证的住房。

  (三)有稳定生活保障。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有保障本人正常生活的工作收入、退休金、养老金、存款等,或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四、提交材料

  (一)华侨回国来津定居申请表,附2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一张。

  (二)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三)相关证明:

  1.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2.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其在国外有效的定居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3.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在国外出生的,提交出生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是外文的,需附由有资质的翻译公司提供的中文翻译)。

  4.拟定居地本人或国内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及复印件。持国内直系亲属自有房产证明的,还应同时提供能说明亲属关系的档案材料或公证机构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直系亲属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书。

  5.稳定生活保障证明及复印件。包括退休金、养老金、工作收入、存款、营业执照等证明;由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要有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承诺书。

  6.申请回国定居之日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3个月或申请前的一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180天的出入境记录信息。

  7.拟定居地在农村的,还需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

  8.属于被引进人才的,还需提供相应人才证明;属于在津投资的,还需提供涉及投资方面的相关证明。

  9.受理、审批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审核

  市侨办受理华侨回国来津定居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验。审验后,除必须存查的材料外,其它材料退回申请人。市侨办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函送市公安机关核查相关信息。

  市公安机关在收到市侨办的核查函后,对申请人的“注销户口”及“国内居住和出入境”等相关信息予以核查,并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市侨办。

  (二)审批

  市侨办收到市公安机关核查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批准华侨定居的,签发《华侨回国来津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书面说明理由。


  六、定居落户手续办理

  市侨办完成审批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华侨回国来津定居证》。获准定居的华侨应当在《华侨回国来津定居证》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持《华侨回国来津定居证》,到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华侨回国来津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遗失的,华侨本人可以向签发机关提出换发、补发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办理落户申请,按自动放弃处理。今后如需办理定居的,按照前述规定可重新申请办理。


  七、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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