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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有关工程设计概算问题的意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农业办公室
  • 发文字号:津农综[2015]97号
  • 发布日期:2015.12.02
  • 实施日期:2015.12.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农业管理


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有关工程设计概算问题的意见
(津农综〔2015〕97号)



各项目区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目前,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中,电力工程设计概算、部分水利工程设计概算与实际工程造价存在较大差异。为提高概算设计工作的质量,加强工程设计概算的精准度,市农发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电力工程设计概算与实际工程造价存在差异的意见
  自2016年起,各项目区县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电力工程概算时,应参照上一年度相同电力工程实际造价的单位价格,确定本年度电力工程的单位价格,同时应聘请电力部门对电力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实地勘测,出具电力工程的勘测报告,以此为依据计算电力工程设计概算数据。此报告作为土地治理项目扩初设计报告的附件。有关费用可在付委托设计单位费用中列支。
  2016年度土地治理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的区县,可待编制扩初设计时,一并予以修订;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的区县,应及时与电力部门联系,出具电力工程的勘测报告。
  2015年度土地治理项目已按计划批复组织实施的区县,请做好优化设计方案工作。对于电力工程概算大于实际工程造价的,可根据需要增加田间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等工程量,并将有关情况于2015年12月底前报市农发办备案;对于电力工程概算小于实际工程造价的,由项目单位增加自筹资金解决。

  二、关于部分水利工程设计概算与实际工程造价存在差异的意见
  自2016年起,各项目区县在编制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利工程概算时,不得采取典型设计,应要求设计单位进行实地勘察,每项水利工程都应据实计算工程概算,并出具相对应的工程设计图纸。
  凡在2015年度土地治理项目水利工程采取典型设计的,应对设计工程概算与实际工程造价存在差异的情况进行疏理,补充完善工程数据及相关设计图纸,对由此产生的工程造价差额,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于2015年12月底前将优化设计方案报市农发办备案。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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