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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农村城市化城镇化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
  • 发布日期:2011.06.23
  • 实施日期:2011.06.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村镇集镇建设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农村城市化城镇化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促进农村城市化、城镇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滨海新区促进农村城市化城镇化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落实国家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实现中央对滨海新区的功能定位,积极稳妥地推进滨海新区农村城市化、城镇化,让广大城乡居民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实现新区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帮助项目平台公司申请土地整理权

  由区规划国土局和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建立统一的农村城市化土地储备制度,由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农村城市化区域土地整理储备。对于农村城市化、城镇化项目,首先由区规划国土局核定其用地范围,然后由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和平台公司共同作为实施单位,上报土地整理储备实施计划,整理后由双方共同申请土地登记。通过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争取市土地中心对平台公司的土地整理授权,并可委托平台公司实施具体融资、补偿、还迁房建设,创造良好的融资条件。


  二、农村城市化、城镇化项目土地收益优先用于项目资金平衡

  凡列入农村城市化、城镇化项目区范围内的土地,其出让收益可打破新区现有土地收益分配政策,优先用于农村城市化、城镇化项目资金平衡。平衡若有盈余,按区人民政府的有关土地收益分配政策执行。


  三、争取扩大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政策的适用范围

  凡纳入滨海新区农村城市化、城镇化推进区域的项目,争取享受天津市示范小城镇优惠政策;对不能享受天津市示范小城镇优惠政策的,由区人民政府参照示范小城镇政策标准给予规定权限范围内的优惠。


  四、鼓励农村城市化、城镇化人员自主创业和就业

  支持农村城镇化人员自主创业。对农村城市化、城镇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3年的就业补贴,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留区部分不足以支付就业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纳税额给予补贴;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费用;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最低标准。鼓励企业招收农村城市化、城镇化人员。对企业当年新招用农村城市化、城镇化人员,缴纳相关保险,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


  五、免收有关土地出让配套费

  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对于列入新区农村城市化、城镇化规划范围内的经营性土地,新区规定的出让成本中列支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市容环境维护费全部免除。


  六、建立专项贴息资金

  筹集50亿元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农村城市化城镇化发展专项贴息资金,区人民政府给予三年全额贴息,用于农村城市化城镇化项目融资资本金,综合考虑投资量、还迁房建设量、安置人口,合理分配贴息资金。贴息资金根据项目工程进度给予拨付。


  七、增加示范小城镇发展专项资金

  “十二五”期间,将现有示范小城镇发展专项资金的额度增加至每年5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城市化规划的编制和公益性项目建设。规划编制,包括新建镇规划设计,还迁区、出让区修建性详规编制,复垦区规划设计与勘测定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主要包括道路绿化、公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节能环保等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项目。


  八、扩大农村城市化、城镇化社会事业投资

  为提升农村城市化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加大对农村城市化、城镇化区域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投入力度。每年安排的社会事业专项资金,以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农村城市化、城镇化区域社会事业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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