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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委[2012]10号
  • 发布日期:2012.10.23
  • 实施日期:2012.12.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2]10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亏损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降低缴存比例
  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条件;
  (二)上一年度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一个缴存年度。

  二、经营困难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
  企业在2013年6月30日前办理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缴存手续的,如按统一比例缴存确有困难,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对2012年6月及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按当年降低缴存比例政策补缴;不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申请按不低于5%的比例补缴,欠缴年度全市统一缴存比例低于5%的,按当年全市统一比例补缴。

  三、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工作地所在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直接在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2015年6月30日废止。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其他规定仍按现行政策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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