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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向天津市移交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字号:津开发[2014]90号
  • 发布日期:2014.10.28
  • 实施日期:2014.10.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向天津市移交工作的通知
(津开发〔2014〕90号)



开发区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天津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要求,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天津市开发区住房公积金移交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7〕1号)和《关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执行统一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9〕1号)规定,按照我委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共同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移交工作方案》和《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移交工作步骤》,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将向天津市全面移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日程安排

  (一)移交时点为2015年1月1日,故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至2014年12月31日营业终止。

  (二)移交过渡期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在此期间,我委与市公积金中心将完成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基金和贷款数据及档案资料的全面移交。

  移交基金的范围为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移交人员的范围为2014年10月在开发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于2014年11月已在市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三)自2015年2月开始,实现各项业务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系统正常经办。


  二、移交的政策衔接

  (一)移交后,缴存基数上下限和公积金支取、贷款等各项政策按照全市统一规定执行。

  (二)移交后,开发区外资企业出按天津市统一政策缴存外,也可选择单位13%、个人9%缴费,但一个企业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比例。一经确定后于2015年全市缴存额调整工作前不得变更。

  (三)今后每年7月份为企业调整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时间,关于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由市公积金中心发布。

  (四)移交后,保留开发区外资企业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住宿条件可暂不缴纳公积金政策,同时保留工商银行经办的部分职工按原住房储蓄金政策支取公积金的政策,但具体流程须按照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三、过渡期间的业务衔接

  (一)缴费业务。2014年10月,企业仍在社保开发分中心缴费,自2014年11月开始,企业在市公积金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为职工集中开户并办理首月汇缴手续。

  (二)贷款业务。2014年12月31日前,职工申请办理该项业务仍在农行开发分行、工行开发分行,2015年1月1日以后可在全市具有公积金贷款经办资格的各银行网点办理。

  原在农行开发分行、工行开发分行已办理贷款的职工还款银行不变。

  (三)支取业务。2014年11月1日起,开发区停止受理除特殊情况外的支取业务申请。

  2014年12月社保开发分中心将为有公积金贷款人员完成最后一次委托提取工作,2015年2月份开始职工可在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新的委托提取业务。


  四、培训和答疑

  移交期间,由市公积金中心和我委联合组织两批大规模培训活动,即9月底组织企业开展整体移交政策和业务培训,10月底组织企业开展开户业务专题培训,并定期开展答疑活动。

  移交之后的各项政策及经办程序详见市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移交过渡期各项业务衔接办法和手续详见《天津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移交工作实用手册》。

市开发区管委会

市公积金中心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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