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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共天津市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

  • 发布部门: 中共天津市委
  • 发文字号:津党发[2017]55号
  • 发布日期:2017.12.06
  • 实施日期:2017.12.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


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共天津市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党发〔2017〕55号)



各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修订后的《中共天津市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天津市委员会
2017年12月6日

  中共天津市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强化党内监督,规范市委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区、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区委建立巡察制度,建立专职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市级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可以实行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突出政治巡视,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市委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五条 巡视工作纳入全市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接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建立市委常委会研究巡视工作、市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制度,实行市委负主体责任、巡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等支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市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市纪委分管副书记、市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和市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主任组成。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区委和市级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巡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市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市委报告巡视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市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为市委工作部门,设在市纪委。

  第九条 市委巡视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市委和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规划、工作总结和工作信息等;
  (七)对区委和市级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巡察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
  (八)办理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委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
  巡视组组长采取专兼职结合方式配备,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建立巡视组组长库,入库人选应当为政治坚定、原则性强、公道正派、年富力强的局级领导干部。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组务会制度,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采取组织选配、单位推荐等方式配备。建立巡视人才库,健全后备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到巡视组挂职锻炼的工作机制。多渠道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审计、检察、财税、信访等业务的专业干部参加巡视工作。

  第十三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实行符合巡视工作实际的干部管理办法。巡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在巡视机构范围内组织进行。
  对巡视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和调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干部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市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和相关巡视组的意见。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六条 巡视机构建立党的组织,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监督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 设立巡视工作专项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各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含党组主要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三)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市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市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九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对各区以开展常规巡视为主,对市直部门、市管国企和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以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为主。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市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市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巡视期间,经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推动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

  第二十五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巡视需要全面客观地介绍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七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每轮集中巡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听取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决定。

  第二十九条 市委常委会及时研究巡视工作。市委书记专题会议一般在巡视组向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视情况后听取巡视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会议材料应当及时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条 经市委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点名道姓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三十一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15日内将巡视整改方案等材料报送市委巡视工作办公室;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市委巡视工作办公室。
  市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应当及时将被巡视党组织整改方案、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分送分管被巡视党组织的市领导同志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以及相关巡视组组长。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市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市委巡视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市委和市委组织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在巡视期间,巡视对象是拟提拔人选的,市委组织部或有关干部考察组应当听取相关巡视组了解到的对拟提拔人选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市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巡视组、被巡视党组织应当分别建立巡视成果运用台账。被巡视党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情况的督促检查。市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七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委宣传部、市纪委宣传部应当加强巡视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巡视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

  第三十九条 市委和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市委巡视机构应当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建立工作协作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三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市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四十五条 区委和市级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巡察工作相关配套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14日市委印发的《天津市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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