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退休人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津劳局[2004]11号
  • 发布日期:2003.12.27
  • 实施日期:2004.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降低
部分退休人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津劳局[2004]11号)



  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降低部分退休人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退休人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凡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退休人员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800元降为700元;年满70周岁退休人员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800元降为650元。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费补助的退休人员,其门(急)诊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同时作相应调整。

  二、调整两类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取消原Ⅰ类病1100元、Ⅱ类病2200元的起付标准,统一执行1300元的起付标准。

  三、调整三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将原三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300元和二次及以上住院400元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1500元和450元。

  四、本通知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