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对新职工发放补充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对新职工发放补充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的通知
(津房委办[200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

  2005年12月7日,市住房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津房委[2005]4号)要求,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对部分工作年限内的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以现金形式发放到个人。其中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发放时间段为1999年6月30日至2003年1月1日;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塘沽、汉沽、大港区发放时间段为1999年6月30日至2006年1月1日。现对发放时间段内有工作调动的新职工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发放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新职工在本市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之间工作调动,即调入、调出工作单位均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统一由调入工作单位发放,所需资金由调入工作单位所属财政负担。


  二、新职工由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调入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在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工作期间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据实发放,所需资金由原单位所属财政负担。


  三、新职工由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调入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自调入该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之日起开始发放,所需资金由调入工作单位所属财政负担。
  特此通知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