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建材[2009]371号
  • 发布日期:2009.05.05
  • 实施日期:2009.05.0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建筑安装施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材[2009]371号)



各区县建委(建发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商务部联合召开的“全国散装水泥会议暨城市禁现工作现场会”会议精神,确保本市外环线以内、滨海新区等区域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落到实处,迎接建设部、商务部检查组的检查验收。市建委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以下简称禁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1、成立全市禁现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 市建委副主任任雨来
  副组长: 市建委副总工程师兼质量安全处处长翟家常
  市建委建材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杨富利
  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主任杨勇
  2、成员单位
  市建委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市建委质量安全处
  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站
  市建筑业协会
  市勘察设计协会
  市建材业协会

  3、领导小组下设禁现专项检查办公室,指导各区县及各有关单位开展禁现专项检查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主任杨勇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1、本市外环线以内、滨海新区等区域内所有在建工程,是否按规定禁止了现场搅拌砂浆,并禁止了现场堆放黄砂、水泥、石膏等材料,使用专业化工厂生产的预拌砂浆。
  2、施工单位使用的预拌砂浆是否按规定使用公布名录的生产企业的产品,砂浆质量是否稳定可靠。
  3、工程监理单位是否按使用预拌砂浆的规定履行监理职责。
  4、建设工程设计部门是否按规定进行预拌砂浆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
  5、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在招投标工作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是否按预拌砂浆进行了监督。
  6、各级管理部门是否把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并作为文明施工和质量监督的考核指标进行监管。


  三、  检查方式及职责分工

  按照市、区县两级管理原则,禁现专项检查采取自检与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市建委负责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禁现专项检查的抽检与指导;
  2、各区、县建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区域内建设工程禁现专项检查的自查工作。


  四、  检查时间及安排

  全市禁现专项检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9年5月15日至31日为市及各区、县的自查阶段。

  按通知规定内容,各区、县建委(建发局)对辖区内建设工程禁现管理工作全面自查,并于5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填报《建设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汇总表》内,上报市禁现专项检查办公室(办公室联系电话:23306255、23306560)。

  第二阶段:2009年6月1日至16日为市建委组织监督抽查阶段。


  五、检查依据

  1、依据国家商务部、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请“对城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实施范围进行确认的通知》(商改字[2006]91号);

  2、依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监总局、环保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

  3、依据市政府92号令《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六、检查要求

  1、禁现区域内的区县建委要高度重视禁现专项检查工作,成立领导小组,明确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禁现工作方案。5月20日前将组织机构及工作方案报市禁现专项检查办公室。

  2、禁现区域内市、区县建委或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未按规定要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要采取补救措施立即整改,限期达到禁现要求。

  3、市建委监督抽查程序

  ⑴听取有关区(县)建委工作汇报。汇报内容:禁现工作措施及今年以来禁现工作进展情况;全区(县)在施项目数量、已禁现的建设工程项目数量、预拌砂浆使用量、存在的问题等。

  ⑵抽查各区、县建设工程。

  ⑶对区县禁现工作及抽查工程项目进行总结。

  4、各区、县在自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禁现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抽调专人组成市建委监督抽查小组,检查各区、县禁现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利、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并向全市通报批评,同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汇总表(略)

  2009年5月5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