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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局拟定的天津市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7]1号
  • 发布日期:2017.01.04
  • 实施日期:2017.01.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银行类金融机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局拟定的天津市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金融局拟定的《天津市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4日

天津市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
(市金融局)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通过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加强金融体系建设、健全金融基础设施等手段,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精神,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牢牢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自主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历史性窗口期,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传统金融机构主导与新型金融机构补充相结合、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相结合,立足服务于改善民生、服务于薄弱环节,深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着力增加普惠金融服务和产品供给,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发展实际、可复制可推广、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到2020年,实现金融服务覆盖率显著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显著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显著提升,使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构建多元化广覆盖的普惠金融机构体系

  (一)发挥各类银行机构的作用。

  1.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发展普惠金融业务。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加大小微企业资金供给,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充分发挥“投、贷、债、租”联动的综合经营优势,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对农业开发和水利、农村路网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进出口信贷和保险服务。(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各类商业银行成为普惠金融服务主力军。支持各类商业银行完善机构网点布局,持续加大对金融服务薄弱区域的网点布设力度,对金融需求旺盛的社区与村镇优先增设机构网点。加大服务小微企业、涉农领域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和小微支行,夯实服务网点基础,拓展普惠金融业务。(天津银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挥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服务作用。支持地方商业银行加快机构建设,积极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农村延伸网点和服务,并在保证安全要求前提下,设立简易便民服务网点。发挥村镇银行支农支小作用,提高农村地区网点覆盖水平。积极推动民营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培育支持小微企业的新生力量。(天津银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发展各类新型机构。

  1.发挥融资租赁机构融资服务作用。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针对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在设备投入与技术改造方面的融资需求,开发适用的租赁产品,改善企业资产结构。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创新,以售后回租、委托租赁等方式为“三农”和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引导商业银行通过保理等形式支持租赁公司开展涉农租赁业务,拓宽租赁公司涉农业务融资渠道。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市商务委、天津银监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农委、市科委、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完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构建覆盖全市、层次分明、专业突出、统筹协调的以政府支持背景为主的融资担保体系。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完善行业扶持政策,提高行业规模实力和服务能力。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特点,创新担保产品和业务模式,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水平。(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挥其他新型金融和金融服务机构作用。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开发针对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服务对象的低费率产品,对不同消费群体提供适宜产品和便捷服务。在分类监管的前提下,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促进互联网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标准和从业行为规范,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天津银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发挥保险公司保障作用。引导保险机构持续加大对保险服务网点的资金、人力和技术投入,持续推进乡、村两级保险服务网点建设,努力实现网点乡镇全覆盖和服务行政村全覆盖。加大各级政府投入力度,发展政策性保险、责任保险等。探索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完善重大灾害损失救助机制。(天津保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能

  (一)提高银行业服务能力。

  1.加大信贷投入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投入,拓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天津银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贷款、理财、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运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新渠道,提高服务便利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动产、股权、仓单、税单、保单、订单、应收账款等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业务,推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创新发展,支持小微企业利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办理应收账款转让及质押融资业务,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商业银行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天津银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高融资服务能力。积极发挥融资超市职能,设立天津金融创新和科技创业实验空间,打造金融综合服务链条,为企业融资对接提供更为专业便捷的服务。(市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保险业服务能力。推动保险服务创新。创新发展“绿色保险”,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服务京津冀生态文明建设。围绕创新驱动,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专利执行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专项质押贷款保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采取“政府+保险+银行”的风险共担模式,调动金融机构参与普惠信贷积极性。按照保险资金使用政策,鼓励保险机构投资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天津保监局、天津银监局、市环保局、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小微企业直接融资。

  1.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支持小微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阶段,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对完成股改、上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定政策支持,提升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积极性。充分发挥天津股权交易所等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建设成为服务天津市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中心、服务中心、信息中心,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市金融局、天津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拓宽融资渠道。把握国家大力发展债权性直接融资工具的有利契机,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发债募集发展所需的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借助天津市各类引导基金、产业基金作用,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资金和智力支持。加大投融资对接力度,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各类机构投资我市企业。(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三农”金融服务能力

  (一)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1.创新涉农贷款抵质押方式。探索扩大抵押品范围,加强担保方式创新。在经批准的地区,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扩大农业设施、水域滩涂养殖权、海域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模。探索以集体资产股份作为抵押担保物的贷款办法。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索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把具有现金价值的寿险保单和出口信用保险保单纳入质押范围。(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市金融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支持农业科技研发、农产品国际贸易和农业“走出去”的金融产品。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加快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微贷技术。依托农业龙头企业,推广应用产业链融资模式。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为“三农”发展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丰富绿色金融服务内涵,加强对节水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创新特色保险业务和服务方式。鼓励开展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适应的保险产品、营销、服务创新,培育互联网保险新业态。主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新常态,积极探索“三农”保险新模式、新机制,扩大农业保险的保险品种、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满足“三农”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研究开展互助合作保险,发展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保险,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和种业保险、产量和收入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天津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涉农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持涉农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涉农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鼓励大型涉农企业开展期货、期权交易,增强农产品定价能力,运用风险规避功能,稳定生产经营。探索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支持涉农企业发债融资。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行专项用于“三农”的金融债。鼓励涉农企业以农村承包土地收益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市农委、市金融局、天津证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民生领域金融服务

  (一)发挥保险产品服务效能。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健康保险作用,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开展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突发公共事件等责任保险试点,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天津养老设施和养老社区,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天津保监局、市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金融扶贫力度。按照全市帮扶困难村工作部署,坚持深耕农村市场,大力推行金融普惠和阳光信贷工程,全力推动金融服务全覆盖。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助推脱贫攻坚主体作用,扩大“四险统保”覆盖面,不断提升对困难村的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农村金融机构着力在困难村建立金融服务站和便利点,为老百姓办理小额现金存取款、转账、查询、话费缴纳、电费缴纳等基础性业务,改善困难村的金融支付结算环境,带动困难村就业。(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农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针对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完善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金融服务,残疾人享受优先服务权。探索建立残疾人财产信托制度,发展残疾人公益信托服务。鼓励建立残疾人创业信用担保机构。认真落实助学贷款政策规定,提高助学贷款满足率。研究将住房储蓄模式纳入全市多层次住房政策体系,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的扶持力度,加快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及管理机制。切实加大对残疾人创业、妇女创业、大学生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青年人创业就业等初始创业者的信贷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教委、市妇联、市残联、市金融局、天津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普惠金融政策引领和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1.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鼓励发展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方式,积极引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挥高效、便捷的特点,与有关金融机构合作为小微企业开展跨境结算、电子支付等提供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研究开发成本相对低廉、操作简单、安全性较好的便农惠农新型支付产品。积极稳妥扩大支付清算系统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为农民提供安全、便利的资金汇划方式。继续推广助农取款服务,进一步丰富助农取款点功能,打造惠农金融综合服务站,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三农”支付服务需求。(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信用信息在普惠金融领域的应用。推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逐步扩充平台整合的信息资源,稳步增强信用信息的服务能力,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查询平台信息切实提高审贷效率。稳步推进小微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涉农机构等经济主体信用档案建设,推动开展金融生态区和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活动,夯实信用基础。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用体系创新信贷运作模式,改善普通农户和涉农机构的贷款可获得性。(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挥政策引领作用。

  1.完善货币和监管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给予再贷款和再贴现支持。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对农商行、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适度提高存贷比,实施不良贷款适度容忍和尽职免责政策,从市场准入、监管评级等方面实施正向激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支小长效机制。落实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和财政政策,减轻金融机构涉农业务成本,支持农村金融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增加农村金融服务总量供给,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鼓励各区整合各类支农财政资金,探索建立“三农”和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金,对担保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风险补偿。(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农委、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市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金融风险监管和宣传教育

  (一)加强金融风险监管。

  1.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强化政府金融监管意识和责任,提高政府金融监管能力,明确监管职责,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强化对新型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责任。继续加强各区金融监管部门建设和人员业务培训,着力增强各区监管部门的履职能力,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市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建立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仲裁机制,形成包括自行和解、外部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金融消费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有效解决金融消费争议。坚持依法行政,维护金融债权,创造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划清业务红线,加强创新型金融产品风险识别、监测和预警,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惩处力度,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和金融秩序稳定。(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公众金融教育和风险意识宣传。培育公众风险防范和依法维权意识。加强与全国金融专业媒体的沟通联络和本市主要媒体的密切协作,通过主流媒体的力量开展现代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树立学金融、懂金融、用金融的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关心关注金融风险,形成积极健康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两微一端”(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为代表的新媒体平台,为促进公众提升现代金融知识素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拓宽宣传发声渠道,进行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组织金融机构开展广泛、持续、日常性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高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金融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在津金融机构参加,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机制,把推进普惠金融作为重点工作,加强人员保障和理论研究,制定促进普惠金融发展落实措施,推进方案实施和政策落地。建立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完成时限,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强化跟踪督促检查,根据需要适时听取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方案推进过程中重要问题。

  (二)统筹规划协调。市金融局牵头负责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市有关部门、在津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汇报沟通,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推动我市普惠金融加快发展。各区人民政府要将普惠金融纳入地方惠民政策框架中,结合实际制定细化落实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积极开展试点。坚持突出重点、试点先行、逐步推广、务求实效的导向,各区要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试点,推动金融改革创新,加强实践验证。对重大创新性举措或暂不能在全市推广的改革试验,由市金融局根据各区实际,选择3至5个区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市推广。

  (四)开展普惠金融服务效果评价。研究构建普惠金融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我市情况,选择相对科学合理、数据可获得的指标,从金融服务覆盖率、服务便利性、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多样化、金融服务成本、金融服务满意度和金融服务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建立普惠金融发展指标体系,开展普惠金融服务效果评价,探索将发展普惠金融工作情况作为对金融机构的评价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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