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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2015]7号
  • 发布日期:2015.04.28
  • 实施日期:2015.04.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法律实施监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
(津政发〔20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加强政府系统监督,落实"一套制度管廉政"的要求,形成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是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依法行政体制的重要保障,是保证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主要形式,是强化政府系统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于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任性,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稳定、有序的法治环境。


  二、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全覆盖

  在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等行政执法行为纳入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做到哪里有执法、哪里就有监督,执法到哪里、监督就到哪里,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无盲区、无禁区、无软肋、无死角。要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执法部门,覆盖到每一个执法领域,监督到每一个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全覆盖。


  三、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要求

  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程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闭合式监督,形成事前报告审核、事中严格规范、事后评议考核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要在重要节点和关键制度方面取得新突破。全面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的常态化;严格执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和行政执法标准化制度,减少行政执法随意性;坚持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落实重大执法案件事前审核和报告制度,重大执法决定必须事前报告和进行合法性审核;严格遵守罚缴分离的相关规定,严禁摊派执法指标和执法为利行为;加强事后监督,健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制度、零执法说明制度和执法质量评议考核制度。


  四、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制度加科技"的方法,建立市和区县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归集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将执法依据、执法事项、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受理各类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做到行政执法活动可投诉、可追溯、可监督。增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数据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建立行政执法大数据统计分析报告制度,为政府决策、管理创新、职能调整提供参考。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信息共享作用,实现对行政执法的无缝隙监督。


  五、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严格执行《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等规定,切实提高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形成监督程序严密、监督措施有力、监督结果共享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明确行政执法监督范围和标准;严格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规范受理、调查、决定、执行等重点环节,规范对行政执法的统计分析、评议和专项调查,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和违法执法行为的联合处理等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司法、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实现优势互补、信息互通、资源互享,加快形成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与专门监督相衔接的网络化监督格局。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完善监督结果运用机制,增强监督结果的有效性;建立行政执法监督问题的收集、处理、反馈机制和监督结果的抄送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制度,推行执法监督结果和执法整改落实情况公布制度,把监督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

  按照执法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分离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实现机构专职化和人员专业化。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在市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加挂行政执法监督局牌子,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在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原有编制基础上调剂增加1至2名行政编制,专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现有法制机构的基础上,配备与本部门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专职人员。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农委等行政执法数量大、任务重、执法事项敏感的部门应当把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从本部门法制机构职能中剥离,成立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并配备与其执法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领导职数。已经成立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部门,要进一步界定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禁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现有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规格较低的,应当提高规格并相应增加人员编制。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实行行政执法监督证制度,没有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市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学习、培训、考核、任用、评议和奖惩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队伍素质。


  七、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各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的重要内容,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提出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全市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组织推动、指导协调、考核评价。审计、监察、财政、编制、工业和信息化、审批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保障和配合工作,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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