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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1]46号
  • 发布日期:2011.04.18
  • 实施日期:2011.04.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艾滋病监测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的蔓延,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艾滋病疫情和防治工作需要,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增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关注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格局基本形成。当前,我市艾滋病疫情处于低流行状态,但流行形势依然严峻,疫情上升的压力依然存在;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以下简称高危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传播的危险因素上升;一些区县和部门对防治艾滋病还存在认识不高、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在我市的流行蔓延。
  (二)坚定信心,明确目标。艾滋病流行与人的行为、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但实践证明,艾滋病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艾滋病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和相关艾滋病防治政策措施,并与性病防治工作相结合,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到2015年我市艾滋病疫情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到2020年全市疫情得到较好控制,继续保持全国低流行水平。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大众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首要环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指令性指标,做好针对性和经常性宣传。要注重发挥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的宣传示范作用,积极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各区县及基层单位要采取宣传栏、墙报等多种形式,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艾滋病挑战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重点地区和场所的宣传教育。农业、科技、文化广播影视和卫生部门要结合"三下乡"活动,进一步加大农村地区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力度。交通港口、旅游、检验检疫和口岸等部门要加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宾馆饭店和公共交通工具等重要场所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加强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要将防治政策纳入市、区两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增强培训针对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治和预防母婴传播知识。教育、卫生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初中及以上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规定。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就业培训和技能培训中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建设交通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建筑企业职工和建筑工人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强对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监狱等的被监管人员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各类干警岗位培训内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要在各自工作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健全艾滋病监测检测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六)完善艾滋病检测网络。合理规划和建设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完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建设。加强各级艾滋病实验室质量控制,健全质量考核体系,扩大检测服务范围,推广使用快速、简便的检测方法。
  (七)做好高危人群及重点人群的监测。完善高危人群及重点人群综合监测方案。深入开展高危人群艾滋病抗体筛查和流行病学调查。继续做好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手术前、输血前、有创检查前艾滋病免费筛查工作。做好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抗体检测工作。为孕产妇、性病门诊的性病就诊者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筛查服务。加强监测数据分析和利用,建立多部门间艾滋病信息共享机制。
  (八)加强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各区县要加强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自愿咨询检测点建设管理,提供检测前后咨询、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

  四、认真落实艾滋病干预措施,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
  (九)做好高危人群干预工作。要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综合干预,推动同伴教育工作,加大对男男性行为者的艾滋病防治教育力度。卫生部门要拓展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伍范围,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干预活动,探索社区参与干预工作的新模式,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抗体检测和规范化性病诊疗服务;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在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切实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干预措施。
  (十)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预防母婴传播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优先领域。卫生部门要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等工作。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和梅毒的检测服务,对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实施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措施。
  (十一)提高阿片类毒品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覆盖率。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设,提高药物维持治疗服务质量。落实国家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相互衔接的治疗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促使吸毒人员最大限度纳入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治疗,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药物维持治疗。

  五、加强血液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十二)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是阻断艾滋病血液性传播的重要关口。要加大采供血管理力度,在血站开展并逐步扩大核酸检测试点,提高血液筛查能力。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卫生、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的艾滋病保险制度。

  六、做好救治关怀工作,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抗病毒治疗是挽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命、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措施。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坚持就地治疗原则,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服务网络,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定期检测,建立病人异地治疗保障机制,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适当增加艾滋病治疗定点机构。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艾滋病治疗中的作用,对艾滋病病人出现的不适症状进行中医药调治。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诊疗质量。
  (十四)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发展改革、卫生、人力社保、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在基本药物目录中适当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人力社保、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我市统一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发展改革、财政、海关、税务部门要加大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生产的扶持力度。
  (十五)加强关怀救助,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确保受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涉农区县要将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工作紧密结合,支持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
  (十六)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综合诊疗能力建设,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诊疗权益。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我市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检测和病人抗病毒治疗工作。公安、司法部门要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与卫生、民政等部门配合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七、加强性病监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十七)建立健全性病监测网络。卫生部门要结合我市性病流行现状和艾滋病监测网络的分布,合理设置性病监测点。加强性病疫情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开展性病患病率等相关流行病学调查。要加强和完善性病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和质量控制,开展耐药监测,指导临床用药。
  (十八)规范性病医疗服务。卫生部门要对性病诊疗机构加大规范化培训力度。整顿性病医疗市场,规范性病医疗行为和咨询服务。要将安全套推广纳入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的内容。加强对性病病人的治疗和综合干预,有效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八、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定防治规划,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摆到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各区县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建立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和报告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十)实施分类指导,做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各区县要结合辖区疫情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投入和工作力度,探索和完善适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的有效防控工作模式。继续推进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建设,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将艾滋病、性病和丙型肝炎防治工作结合起来,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一)加强防治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各区县要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稳定防治队伍,保证防治队伍人员数量,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
  (二十二)加大科研力度,加强合作与交流。加强防治效果评估,科学指导防治工作。加大对艾滋病防治策略、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技术、医疗救治等方面科研工作的扶持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和外省市的防治经验,提高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二十三)多渠道筹集防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经费投入机制,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积极争取有关国际组织的防治资金,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捐赠。加强各类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四)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动员企业并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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