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投资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财建二[2016]16号
  • 发布日期:2016.08.04
  • 实施日期:2016.08.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投资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二〔2016〕16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投资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合作区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我们对《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投资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建二〔2015〕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8月4日

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投资
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承建的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的开发建设,鼓励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踊跃投资,参与合作区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企业),通过在埃及设立的中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简称建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完备、主导产业明确、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投资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合作区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对合作区发展的政策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对合作区实施企业给予支持。

  1.对实施企业或通过建区企业开展合作区建设,发生的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合作区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环境评估及工程监理等费用,直接用于合作区公共服务的安保及环保费用,为合作区发展向境内外保险公司统一购买投资保险的费用,按不超过实际支出的25%给予补助。

  实施企业在合作区所在地以合资方式开展建区工作的,按照实施企业实际投资比例计算各项实际支出。

  2.对实施企业或建区企业在境内外银行取得的专项用于合作区建设的1年期以上外币贷款,其贷款年利率高于3%低于5%的部分所支付的利息支出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

  (二)对国内企业在合作区投资设立生产和服务性企业给予支持。

  1.以设立企业注册资本的中方投资实际到位额(含现汇和实物)为基数,每年按不超过中方投资实际到位额的5%给予补助。使用商务部无息贷款的部分不享受补助。

  2.对租赁合作区内的标准厂房、仓库(货场)、办公室、员工宿舍的租金,按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

  (三)对国内企业在合作区投资设立餐饮、理发、便利店、金融、咨询、诊所、学校、仓储等服务性机构,支出的相关房租和煤、水、电、气等运营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四)对国内企业为在合作区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对国内企业委托我市企业将产品出口到合作区的,其所发生的出口代理费用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按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

  (六)支持国内企业在合作区设立天津市商品展销中心,展览展示合作区生产的产品和天津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对建设展销中心发生的设备投入支出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对运营管理商品展销中心支出的房租和煤、水、电、气等运营费用,按不超过实际支出的70%给予补助。

  (七)对在合作区年度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的中方人员,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给予伙食补助。外省市企业派往合作区工作的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万元人民币;我市企业派往合作区工作的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人民币。

  (八)对市商务委为加快合作区开发建设,组织在国内外推介合作区进行的招商、宣传等活动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九)对天津驻埃及代表处的有关费用支出给予补助。

  (十)对为应对合作区突发事件发生的相关处置费用给予补助。突发事件是指在合作区工作的中方人员因恐怖活动、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不包括实施企业工作人员),以及应急物资购置费用等。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对企业发生的上述支出,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以上对同一企业的补助(不包括对中方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补助和中方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最多可连续享受3年。同一企业每年享受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实施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我市促进合作区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及有关工作要求,确定年度补助资金支持重点,明确年度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第七条 凡符合年度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八条 市商务委按照年度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评审。


  第九条 对推介合作区进行的招商、宣传活动等项目,由市商务委确定项目安排及费用预算。费用预算规模应严格控制,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单独列示。


  第十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我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公开补助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


  第十一条 市商务委根据项目进度,按规定程序经初步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报送用款申请。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预算和执行进度进行复核后,符合规定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保证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根据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根据促进合作区发展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按照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补助资金中列支有关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市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好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投资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5〕7号)同时废止。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