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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事局
  • 发文字号:津人任[1995]33号
  • 发布日期:1995.11.08
  • 实施日期:1995.11.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人任[1995]33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区、县人事部门:
  现将《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是指政治思想表现、品德修养和职业道德。
  能,主要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主要是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主要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工作效率、效益和贡献。
  在实施年度考核时,可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分解成若干要素。确定考核要素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公务员的义务、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标准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七条 对国家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

  第八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平时考核由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主考人定期检查被考核人的工作记录,对其履行公务民义务、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做出阶段性评价。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要在年终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
  (二)主考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记录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考人提出的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进行审核。
  (四)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由主考人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担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一条 在年度考核时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国家公务员予以分别办理:
  (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当年调任、转任的国家公务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三)挂职锻炼的国家公务员参加原单位的年度考核,由挂职锻炼单位提供情况;
  (四)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国家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处分期内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处分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家公务员本人。其中,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如对复核意见仍然不服,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四)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各单位要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审核备案登记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将《国家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部门负责人、本部门人事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组成。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考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主考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略)
  2.天津市国家公务员一九九年度考核审核备案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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