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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食品监督抽查(检)异议申请期限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4.09.03
  • 实施日期:2014.09.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机关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食品监督抽查(检)异议申请期限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号)要求,经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食品监督抽查(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自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及复检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提出复检申请及不符合受理复检条件的,不予受理。涉及食品风险监测的异议申请期限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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