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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热[2013]147号
  • 发布日期:2013.06.03
  • 实施日期:2013.06.0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能源综合规定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热〔2013〕147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蓟县地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热〔2006〕717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3日

  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规范地热利用系统设计和施工行为,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地热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遵循节约和保护资源的原则,达到科学、合理和高效利用地热资源的目的。

  第四条 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关地勘资质的单位编写。

  第五条 编制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热资源的用途和用量;
  (二)地热综合利用或梯级利用系统工艺流程,尾水处理方式等;
  (三)地热井井口装置,网络化动态监测系统设计和安装要求;
  (四)地热井(包括回灌井)日常运行管理规程等。

  第六条 地热开发利用方案的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供热系统尾水应当回灌,回灌率达到95%以上;
  (二)生活用水系统应当具有保温、循环和辅助加热等节能节水设施;
  (三)尾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地热开发利用方案的审定工作。

  第八条 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实行专家审查制度。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地热、暖通或热能工程、自控和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对地热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

  第九条 地热开发单位在地热开发利用系统实施之前,应当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对地热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填写《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申请书》(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热井打井审批通知书,地热井竣工验收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二)地热开发利用方案以及编制说明(一式四份);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出具《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受理通知书》(附件2)。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出具《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审查补正事项告知单》(附件3)。

  第十一条 市国土房管局自接到地热开发利用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专家按照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和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地热资源的实际情况,对地热开发利用方案的技术性、合理性、节能性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出具《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审定意见通知书》(附件4)

  第十二条 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申请人应按照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复审。

  第十三条 地热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定后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施工,并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对地热开发利用系统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变更已审定的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应当再次经专家审查和市国土房管局审定。

  第十四条 地热开发利用系统施工结束后,地热开发单位应当携带竣工报告和有关图件、照片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验收。
  市国土房管局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填写《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系统验收单》(附件5)。

  第十五条 地热开发利用系统验收不合格的,地热开发单位应当进行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后,地热开发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地热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热〔2006〕7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申请书
  2.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受理通知书
  3.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审查补正事项告知单
  4.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审定意见通知书
  5.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系统验收单

  附件1
  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申请书

申请

单位

(盖章)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区 道(路、街) 号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法人代表

或负责人

 

电话

 

E-mail

 

申报人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项目名称

 

地热井位置

地热井

热储层

 

井深(米)

回灌井

热储层

 

井深(米)

方案

编写

单位

(盖章)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区 道(路、街) 号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

 

电话

 

E-mail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报送文件及图纸:

1、地热开发利用方案以及编制说明一式四份;

2、设计单位资质和设计能力证件(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地热井打井审批通知书,地热井竣工验收表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核对原件

后留存复印件);

4、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5、其它相关文件。



  附件2
  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受理通知书

  :
  你单位   年   月   日申报的       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已收悉,我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审,请于    年   月   日到市国土房管局领取《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审定意见通知书》。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附件3
  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审查补正事项告知单

  :
  你单位   年   月   日申报的       审查地热开发利用方案申请已收悉,经审查,所提交要件不齐全,需要补正以下要件:

  要件齐全日为受理日,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附件4
  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审定意见通知书

  :
  年   月   日,  、  、  等同志组成专家组,对你单位申报的                地热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了审查,并经我局审定。
  你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开发利用方案,建设地热开发利用系统。
  施工结束后,请携带竣工报告、有关图件、照片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热管理处申请验收。
  特此告知

  附: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5
  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系统验收单

地热开发单位

 

地热井位置

 

施工单位

 

验收意见

是否符合审定的开发利用方案

 

是否需要整改及整改内容

 

结论

 

验收组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地热开发单位

   

 

签章

年 月 日

组织验收单位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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