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津财社[2009]31号
  • 发布日期:2009.07.23
  • 实施日期:2009.07.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老少妇幼残保护


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津财社〔2009〕31号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贯彻市政府《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2008-2012年)》(津政发〔2008〕53号)精神,加强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落实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2008-2012年)实施方案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支持的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具体项目包括:

  (一)孕前乙肝、梅毒传染病等筛查

  (二)农籍孕妇产前专项疾病筛查

  (三)新生儿疾病筛查患儿救助

  (四)推广使用《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天津市儿童保健手册》

  (五)农籍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

  (六)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筛查

  (七)新生儿听力筛查

  (八)儿童先天性白内障筛查

  (九)儿童先天性髋关节发育不良筛查

  (十)蓟县、宝坻区、宁河县、武清区、静海县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

  (十一) 30- 65岁妇女妇科病普查

  (十二)农籍孕妇孕期检查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和内容

  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仅限于实施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项目的相关支出。

  具体支出内容为:

  (一)孕前乙肝、梅毒传染病等筛查经费,包括:实验室成本费、劳务费;

  (二)农籍孕妇产前专项疾病筛查经费,包括:实验室成本费、劳务费;

  (三) 新生儿疾病筛查患儿救助经费,包括:实验室成本费、治疗费、药品费和苯丙酮尿症患儿食品补助费及助听器补助费;

  (四)《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天津市儿童保健手册》印刷经费;

  (五) 农籍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经费,包括:药事费、叶酸药品费;

  (六)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筛查经费,包括:取血费、实验室成本费、劳务费;

  (七)新生儿听力筛查检查费;

  (八)儿童先天性白内障筛查检查费;

  (九)儿童先天性髋关节发育不良筛查B超检查费;

  (十)蓟县、宝坻区、宁河县、武清区、静海县儿童先天性心脏病B超检查费;

  (十一) 30- 65岁妇女妇科病普查经费,包括:乳腺检查费、妇科B超检查费、妇科检查费、宫颈病理阅片费;

  (十二)农籍孕妇孕期检查经费,包括:3次血尿常规及1次生化检测费、2次产科B超检查费、5次常规产科检查费。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六条 项目资金筹集原则

  按照部门职责和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项目的内容及性质,项目资金分别由财政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共同筹集。


  第七条 项目资金来源渠道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十)、(十一)、(十二)项属于公共卫生范畴项目,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纳入我市社区公共卫生十八项服务项目支出;第 (六)、(七)、(八)、(九)项属于残疾儿童缺陷控制和救助项目,所需资金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



  第八条 参照现行《天津市医疗机构物价收费标准》,根据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承担的项目工作量、人工成本和耗材成本制定项目资金核算标准,并进行资金分配。


  第九条 项目资金以季度为结算周期,每季度末26日至下季度末2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


  第十条 项目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

  (一)工作量统计

  天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每季度末,通过天津市妇幼卫生信息系统,以区、县为单位,统计上季度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完成的各项目工作量,并根据项目资金核算和分配标准,汇总生成项目经费分配报表,报市卫生局审核。市卫生局审核后,将统计数据发送至各区、县卫生局确认,各区、县卫生局于当月10日内将确认情况报市卫生局。

  (二)项目资金申请

  市卫生局负责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各区县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报市财政局,并附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项目资金需求和分配报表。

  (三)项目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在当月15日内复核市卫生局季度项目资金需求和分配报表后,将财政应负担的项目资金划拨至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负担的项目资金划拨至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收到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天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由天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负责拨付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及相关医疗保健机构。

  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收到项目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本辖区承担项目的各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应设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并设立项目资金专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内容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接受财政监查部门、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


  第十四条 在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一)虚报完成项目工作量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随意变更项目资金使用用途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项目资金分配标准(单位:元)

项目内容

分娩机构标本采集邮寄信息录入

区县妇幼组织管理阳性追访

区县卫生局组织管理、报表审核

社区医院告知、转诊管理、体检

网络管理

筛查、检验及复查

区县妇幼和分娩机构筛查

市级检测机构检验及复查

孕前专项筛查

/

/

/

/

/

37.50

9.50

农籍孕妇产前筛查

/

22.00

/

/

/

/

88.00

甲低PKU筛查

11.30

1.00

0.50

/

/

/

47.20

听力筛查

/

/

/

/

/

40.00

/

白内障筛查

/

/

/

1.00

/

9.00

/

髋关节筛查

/

1.00

/

4.00

/

45.00

10.00

部分区县先心病筛查

/

20.00

1.00

5.00

/

/

104.00

妇女病普查

/

0.50

0.50

33.00

1.00

/

/

农籍孕妇产科检查

/

0.50

0.50

198.00

1.00

/

/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