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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人口计生委[2014]24号
  • 发布日期:2014.06.16
  • 实施日期:2014.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扶贫救灾救济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津人口计生委〔2014〕24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房地产管理局: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这些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存在一些特殊困难。我市按照国家要求,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行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经报请市政府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即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其他政策仍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32号)的规定执行。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纳入全市城乡分类救助。在审核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低保和特困资格时,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除后计算家庭人均收入。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三)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四)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指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下同),特别是其中失能、部分失能或丧偶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级养老机构。
  (五)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中生活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按照规定根据照料等级给予不同额度的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
  (六)充分发挥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老年配餐服务中心作用,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优先提供老年日间照料和配餐服务。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七)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人员中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患病住院治疗(含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按照居民医疗保障低档参保报销改为按照高档参保报销。
  (八)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生育保险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将其接受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九)倡导鼓励医疗机构创造条件开通“绿色通道”。
  (十)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成员优先纳入家庭责任医生服务模式。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十一)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深入落实“家佳推进计划”,对包括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在内的空巢家庭重点开展健康指导、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组织指导参加各类社团活动等服务。开展“春雨润心行动”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志愿者实施一对一帮扶。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积极创造条件,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心理辅导、亲情牵手、结对关爱等志愿服务活动。
  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保障的作用,围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需求,研究开发新险种,不断扩大受益面。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纳入“暖心计划保险”项目,为其提供住院补贴和身故、残疾、烧伤等三类意外伤害保险。
  (十二)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租房补贴、公租房等住房保障的,要及时给予帮助。
  (十三)对收养儿童福利院孤残儿童的家庭持鼓励政策。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十四)要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十五)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提供丧葬补贴和丧葬服务。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十七)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十八)要加强舆论引导,宣传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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