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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事局
  • 发文字号:津人[1996]29号
  • 发布日期:1996.12.27
  • 实施日期:1996.12.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
(津人[1996]29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国家机关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六年国家机关考核工作完成后,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中,凡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六年连续三年考核优秀并且级别没有变动的工作人员经区、县或委、办、局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并兑现相应的级别工资。

  二、现级别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的工作人员,不再晋升级别。

  三、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计算,即:工资制度改革后,已按有关文件规定晋升过级别的工作人员,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应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

  四、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六年由事业单位调入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也可晋升一个级别并兑现相应的级别工资。

  五、今后国家机关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和兑现工资工作,在每年年度考核后进行,不再另行发文部署。

  六、晋升级别和兑现工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

  七、本通知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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