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房屋交易监管资金利息补偿额计算方式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资监[2012]235号
- 发布日期:2012.06.28
- 实施日期:2012.06.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银行类金融机构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存款利率市场变化,最大限度的惠及交易群众,根据《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1〕87号)第22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凡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且允许金融机构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浮动比例的,本市存量房屋交易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停留期间的利息补偿额,将统一按照提供交易资金监管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当期活期存款利率的上限进行计算。
特此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房屋交易监管资金利息补偿额计算方式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监〔2012〕2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存款利率市场变化,最大限度的惠及交易群众,根据《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1〕87号)第22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凡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且允许金融机构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浮动比例的,本市存量房屋交易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停留期间的利息补偿额,将统一按照提供交易资金监管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当期活期存款利率的上限进行计算。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