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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编办拟定的天津市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8]54号
  • 发布日期:2018.12.03
  • 实施日期:2018.12.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高等教育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编办拟定的天津市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8〕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编办拟定的《天津市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3日

天津市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细则
(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编办)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振兴教师教育,提高教师专业素质能力,进一步引导教师树立敬业修德、奉献社会意识,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建立健全本市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管理机制,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有发展”的优秀教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费师范生,包括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和天津市公费师范生。

  (一)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是指由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6所部属师范大学培养的公费师范生。毕业后须按照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天津市公费师范生是指本市适时在天津师范大学试点招收的公费师范生,由市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由天津师范大学按照天津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统筹制定年度部属师范大学需求计划和天津市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确定各专业招生数量,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第四条 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落实。


  第五条 天津市公费师范生招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积极探索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模式,根据公费师范生培养和用人单位需求组织测试,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倾向和从教潜质,并将测试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积极做好部属师范大学和天津市公费师范生有关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及时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和支持高中毕业生报考公费师范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年度公费师范生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七条 按照部属师范大学相关政策,志愿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并符合条件的部属师范大学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可在教育部和部属师范大学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


  第八条 天津师范大学志愿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并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入学2年内,可在学校核定的招生计划内转入天津市公费师范生相关专业,签订协议并由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天津市公费师范生可按照本市和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



  第九条 天津生源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部属师范大学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天津市公费师范生、天津师范大学和接收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天津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部属师范大学和天津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要分别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公费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区或接收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6年。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由学校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鼓励公费师范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第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根据各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制定年度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方案。


  第十一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发布的专项招聘方案,组织用人学校与公费师范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专项招聘,通过双向选择等方式切实为每位毕业的公费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机构编制部门落实接收公费师范生所需编制。


  第十二条 公费师范生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后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用人学校及用人学校所在地户籍部门;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一般安排回生源所在区中小学任教,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生源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的中小学校任教。


  第十三条 公费师范生由于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任教等特殊原因不能回津任教的,应届毕业前可申请跨省就业,经所在学校、天津市和接收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跨省就业手续。


  第十四条 公费师范生要严格履行协议,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违约退缴资金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缴、管理、使用,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公费师范生人事招聘、履约管理、表彰奖励等相关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公费师范生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建立公费师范生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公费师范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后,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专项招聘程序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公费师范生如确因身体原因需终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解除协议。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未按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按违约处理。


  第十六条 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可在本市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天津市公费师范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予以动态调整。优秀的天津市公费师范生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鼓励设立天津市公费师范生专项奖学金。支持天津师范大学遴选优秀公费师范生参加国内交流学习、教学技能比赛等活动。


  第十八条 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后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和本市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支持公费师范生专业发展和终身成长。


  第十九条 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优惠政策,吸引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到农村中小学任教。



  第二十条 各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等办法,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妥善解决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


  第二十一条 各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学校要充分认识公费师范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大统筹力度,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形成工作合力。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履约管理等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政策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落实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构建天津师范大学与本市中小学校共同培养天津市公费师范生的机制,推进天津师范大学统筹各类资源,建设教师教育基地,打造天津市公费师范生教育教学技能实训平台,探索优秀教师培养新模式,聚集优质资源用于天津市公费师范生培养,全面提高天津市公费师范生培养质量。


  第二十三条 天津师范大学要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加强天津市公费师范生师德教育,引导天津市公费师范生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热爱教育事业,坚定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为将来成为优秀教师打下牢固根基。要精心制订教育培养方案,实行“双导师”制度,安排中小学名师、高校高水平教师给天津市公费师范生授课。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落实天津市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教育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各区和农村学校要为公费师范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办公场所、周转宿舍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十五条 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出资奖励,对毕业后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的公费师范生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公费师范生管理工作纳入督导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并通报督导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的公费师范生。原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且正在履约任教的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一律依照公费师范生政策管理,相关各方权利和义务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补充协议内容按照教育部等有关部委要求执行;违反《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或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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