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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为加强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要求和统一部署,我市将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2年6月底前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名称中含有"担保"字样的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含15家分支机构)和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检查主体
  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组成专项检查组。市审计局抽调5名工作人员,市国税局抽调7名工作人员,市地税局抽调7名工作人员,混合编成6个检查小组,到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地的区县金融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配合专项检查工作。

  三、检查事项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中财务审计,要聘请有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跟踪评级。检查小组依据半年财务审计报告和出资人资信评级情况,确定具体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一)注册资本金。是否缴足注册资本金,是否存在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金行为。
  (二)客户保证金。是否收取客户保证金,是否存在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行为。
  (三)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交易。股东尤其是自然人股东是否通过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代持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份,从而掩盖其实际控制人身份,在本市区域内或跨省市设立多家担保机构;被检查机构是否存在以复杂频繁的关联交易往来套取、骗取银行贷款等行为。
  (四)委托贷款隐蔽代偿损失。是否存在不履行正常代偿及法律追偿手续,而通过向担保客户发放委托贷款置换银行贷款方式掩盖代偿风险行为。
  (五)其他违规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存在不以担保为主业,直接或间接参与高利放贷、直接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采取涉黑手段清收高利贷等行为。

  四、检查程序
  (一)市金融办向被检查机构下发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事项、检查目的和检查小组成员,提出有关要求。
  (二)检查小组进行现场检查,依法调阅有关材料、做好取证及监管问询笔录。依据检查进度及所发现的情况、问题,召开检查小组商讨会,确定修正检查取证要点并及时通知被检查机构,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三)市金融办召开专项检查组会议,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能及检查取证材料,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编制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四)市金融办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向被检查机构反馈。

  五、规范整改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银监会等7部委令第3号)和《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0〕35号)等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业务限制、撤销经营许可证和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进行处理。
  (一)存在下列行为之一,撤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资本金不实;
  2.直接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直接发放贷款;
  4.挪用客户保证金用于高息放贷、委托贷款、投资等;
  5.以复杂频繁的关联交易往来套取、骗取银行贷款;
  6.不按规定参加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年审。
  (二)存在下列行为之一,限制开展部分业务,只准许经营贷款担保业务:
  1.高比例账外变相收取客户保证金或截留客户银行贷款;
  2.对民间借贷、理财业务提供担保。
  (三)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进行通报批评:
  1.以委托贷款方式,隐蔽代偿损失;
  2.不按规定履行登记前的非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四)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整改:
  1.股东和关联单位借款;
  2.一年以上未开展担保业务;
  3.超比例对外投资;
  4.担保集中度超限额;
  5.不提取或不按规定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和赔偿准备;
  6.专业人员不足,素质能力不强。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稳健发展和风险防范工作,密切配合,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任务,摸清风险底数、排查风险隐患、堵塞风险漏洞。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高风险经营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坚持依法查处,实施强制退出,实行扶优劣汰,维护市场秩序。
  (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信评级机构,按照专项检查的内容,理清机构的股权结构、关联关系、实际控制人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在审计和评级报告中尽职予以披露,确保报告质量和参考价值。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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