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市商务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区域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津商务流通[2015]9号
  • 发布日期:2015.02.13
  • 实施日期:2015.02.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服务

天津市商务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区域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津商务流通[2015]9号)



滨海新区财政局、商务委、科委、文广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工作规定》(商办流通函〔2012〕709号)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区域试点)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5〕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对已达到竣工条件的项目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3月1日-3月10日)。由项目单位自评,认真填报验收材料后将验收申请报滨海新区相关部门。

  二、初验阶段(3月11日-3月25日)。滨海新区商务委、科委、文广局会同财政局组织项目初验。初验不合格,返回项目单位整改;初验合格的,滨海新区相关部门出具项目初验合格报告,并将初验合格项目的相关资料(一式四份)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审核。

  三、验收阶段(3月25日¬-4月15日)。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滨海新区各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及时组织初验工作,并将初验合格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送至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不再另行下发通知。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2015年2月13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