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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我市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函[2017]103号
  • 发布日期:2017.10.09
  • 实施日期:2017.10.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宏观经济体制改革营商环境优化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我市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函〔2017〕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我市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9日

  关于促进我市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进一步发挥开发区作为深化改革试验田、对外开放排头兵、创新驱动主力军的作用,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开发开放区域和市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引领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解放思想、创新竞进,深入推进京津冀开发区协同发展,促进开发区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先进制造研发和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改革创新的先行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绿色集约发展的聚集区,为天津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强化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色,创新开发区运营模式,深入推进京津冀开发区协同发展,推动开发区与天津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发挥试点对改革的突破示范作用,以改革创新激发新时期开发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坚持规划引领。完善开发区空间布局和数量规模,形成布局合理、错位发展、功能协调的开发区发展格局,切实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坚持集聚集约。完善公共设施和服务体系,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促进产业集聚、资源集约、绿色发展,切实发挥开发区规模经济效应。坚持发展导向。构建促进开发区发展的长效机制,以规范促发展,正确把握发展和规范的关系,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探索开发区发展新路径、新经验。

  (三)功能定位。开发区要围绕“一基地三区”定位,坚持以产业发展为主,振兴实体经济,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平台,成为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成为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的先行园区。开发区要科学规划功能布局,突出生产功能,坚持生产生活生态有机融合,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开发区要以投资者满意为中心,构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由硬环境见长向软环境取胜转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开发开放区域要主动对接国际通行规则,突出产业特色,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建设成为示范带动作用突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园区。市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要依托区域资源优势,推动产业要素集聚,向主导产业明确、延伸产业链条、综合配套完备的方向发展,带动区域经济结构优化,成为区域经济的增长极。


  二、推动开发区协同创新发展

  (四)推进京津冀开发区协同发展。推动开发区发挥区位交通、产业基础、政策功能等优势,围绕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主动靠近北京、配合北京、服务北京,积极承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总部企业、金融机构、科研院所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支持开发区主动对接、支持、服务雄安新区建设。围绕高端集群链条,深化部市、院市、校市合作,加快建设一批科技引领、市场主导、具有辐射带动效应的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推进京津冀市场监管协同发展,在食品保健品、医药医疗器械等领域与京冀两省市共同开展试点探索,为开发区参与京津冀产业对接协作构建一体化的市场准入环境、市场监管环境、质量供给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促进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发挥京津冀开发区创新发展联盟平台作用,促进三地开发区产业合作、项目对接、园区共建。(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合作交流办、市教委、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支持开发区建设国际合作创新园、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支持开发区内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在开发区优先布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部门)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鼓励开发区发展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服务平台,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对开发区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实施和转化前景的发明专利优先给予资助。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二十一园”建设,形成若干高水平、有特色优势的高新产业聚集区,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优惠政策。制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完善优先落户制度,建立第三方机构评级、人力社保部门发卡、公安部门承办的引进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等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开发区产业结构优化。发挥开发区先进制造研发主力军作用,深入对接《中国制造2025》,充分发挥海河产业基金引导作用,以大项目好项目为抓手,培育壮大开发区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与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推动开发区加快形成现代服务经济体系,促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推动研发设计、信息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创意设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高品质提升。拓展开发区经济发展新空间,深入实施“互联网+”行动,加快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与物联网等新业态发展,建设智能智慧园区,做大做强数字经济。着力提升开发区质量品牌效应,支持开发区贯彻实施质量立市战略,推进标准化提升工程,弘扬工匠精神,申请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网信办、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

  (七)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关,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综合设置行政管理机构或内设机构,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充分依托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有条件的开发区可以实行一级财政,建立与市、区人民政府合理的投入和收益分配制度。开发区要积极推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实行管理机构与开发运营企业分离。加强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规范管理,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探索创新开发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吸纳优秀人才,激发人才的创造力和活力。开展开发区管理规范调研工作,加强开发区法规规章建设,强化法制保障,严格按照本市有关法规规章规范开发区管理,推动开发区依法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开发区协会组织作用,研究制订开发区服务规范、管理标准,促进开发区健康自律发展。(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高开发区行政管理效能。市级管理部门、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简政放权,依照法定程序,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和国家已明确下放的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国家级开发开放区域。国家级开发开放区域管理机构依照授权或委托行使有关经济管理、投资服务等职能。在国家级开发开放区域开展行政审批体制简化试点,对于试点开发区内企业投资经营过程中需要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市级有关审批部门转报,批复后抄送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于防水、防雷、防震、气象等具有公共属性的审批事项,由国家级开发开放区域内企业分别申报调整为以国家级开发开放区域为单位进行整体申报或转报;探索建立国家级开发开放区域企业用地、规划、环评、安评等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项目投资建设审批效率。落实本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措施,简化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要件,对核准项目,由原来的规划、土地、能评、环评四项前置审批变为规划、土地两项,其中重大项目需要环评;对备案项目,不再设置任何前置要件,并实行告知性备案,企业在开工建设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输入项目信息后即为备案。支持开发区设立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并联审批、单一窗口、网上办理等模式创新,为投资者提供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开发区要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把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审批办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创新开发区建设运营模式。支持以各种所有制企业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开发区,或者托管现有的开发区,享受开发区相关政策。鼓励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在现有的开发区中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特色小镇,探索合作共建“区中园”发展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开发运营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通过各类债权性融资工具募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商务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等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开发区绿色集约发展

  (十)推动开发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支持开发区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低碳工业园区试点等绿色园区,开展节能环保领域国际合作,通过双边机制开展国际合作生态园建设。支持开发区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参加碳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行。鼓励开发区及区内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发展联盟作用,搭建开发区绿色发展交流合作平台。(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等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优化开发区土地利用政策。按照规模合理、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对发展较好、土地利用率高的开发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加强开发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障,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适当增加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试行“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土地供应方式。(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格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各类开发区用地均须纳入所在区用地统一供应管理,并依据开发区用地和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用地结构。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和用地标准、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推动开发区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的管控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加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建立健全开发区闲置、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激励政策和约束机制,探索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机制,支持开发区回收闲置用地、盘活存量用地、调整低效用地,实施腾笼换鸟,拓展发展空间。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在符合规划建设要求、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等基础上,因地制宜推动土地功能混合布局和复合开发。适当提高新兴产业工业项目中生产性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并可按工业用途管理。积极推行在开发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开发区城市综合功能。开发区要对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整体规划,配套电力、燃气、供热、供水、通信、道路、消防、防汛、人防、治污等设施,并将为企业服务的公共信息、技术、物流等服务平台和必要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统一纳入整体规划。推进海绵型开发区建设,增强防涝能力。区内新建道路要按规划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加快实施既有路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架空线入地工程。促进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向城市功能区转型,单一生产功能的开发区可按照统一配套、依法供应、统筹管理的原则,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商品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城镇住宅等建设。经依法批准,鼓励利用划拨土地上的闲置工业厂房、仓库等发展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在一定期限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探索推广城市公交场站、大型批发市场、会展和文体中心建设中的地上地下空间立体开发、综合利用。积极利用专项建设基金,充分用好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中长期融资优势和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优势,对国家级产城融合示范区和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给予信贷融资支持。(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金融局等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天津分行,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开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

  (十四)进一步扩大开发区对外开放。积极落实国家及本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政策措施,推动开发区适应国际通行规则,按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推进重点领域开放,放宽外资准入。在开发区率先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推动开发区充分借助天津自贸试验区创新政策,实施与天津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项目引进、加快经济发展。支持开发区创新外贸发展模式,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体系和促进体系,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支持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内企业在全口径外债和资本流动审慎管理框架下,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开发区投资促进工作。开发区可结合产业发展方向,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在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研发补助、设备补贴、人才补贴、培训资助、上市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投资、运营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鼓励开发区建立中介招商服务奖励机制,对于成功引进投资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开发区设立境内外招商引资办事机构,选聘招商顾问,借助达沃斯论坛、博鳌亚洲论坛、华博会、新津理事会等国际高端平台开展投资促进,加大对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隐形冠军企业的引进力度,建设特色国别产业园区,积极推进外资外贸外经外包外智“五外”联动。开发区要积极主动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从政府主导向政府招商与市场化招商相结合转变,加强招商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开发区要着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负责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市商务委、市合作交流办、市外办、市侨办、市投资办等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快开发区“走出去”步伐。支持开发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经贸合作关系,利用品牌形象、体制机制、管理经验等优势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积极稳妥引导区内企业“走出去”。鼓励国家级开发区输出品牌、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市场导向、利益共享的原则,发展飞地经济,理顺管理、投入、分配机制,与国内有关地区合作共建开发区。(市商务委、市合作交流办牵头,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开发区管理制度

  (十七)加强开发区发展的规划指导。依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有关部委、本市关于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参考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研究编制天津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现状、资源和环境条件、产业基础和特点,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区域布局,进一步明确开发区的数量、产业定位、管理体制和未来发展方向,促进开发区合理有序良性发展,避免开发区同质化和低水平恶性竞争,形成各具特色、差异化的开发区发展格局。开发区建设应符合全市和所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升开发区规划水平,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促进“多规合一”。依托天津市开发区协会平台,建设开发区“智库”,开展京津冀开发区协同发展和开发区体制机制、特色发展、绿色发展、产业布局、招商引资、营商环境、企业服务等方面的课题研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天津海关等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实施开发区整合优化。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为基础,以开发区相关规划为依据,以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高的市级开发区、滨海新区功能区为主体,通过委托代管、合作共建、一区多园等方式,对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实施整合,对小而散的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清理整合后,原则上每个区(滨海新区除外)的开发区数量不超过3家。被整合的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等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逐步整合为综合保税区。(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科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天津海关等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规范开发区设立、扩区和升级管理。根据天津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稳步有序推进开发区设立、扩区和升级工作。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扩区和市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市级开发区的设立、扩区、调区,由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不得建设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建设开发区。对于按照核准面积和用途已基本建成的现有开发区,在达到依法、合理、集约用地标准后,方可申请扩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中小企业局、天津海关等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开发区环境、资源、安全监管。开发区布局和建设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空间布局、总量管控、环境准入等方面运用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对入区企业或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防控废弃渣土水土流失危害,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推动现有开发区全面完成污水集中处理。新建开发区必须同步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染在线监控系统。开发区规划、建设要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化安全执法能力建设和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设立独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开发区各相关规划的衔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促进产业发展与人居环境相和谐。(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完善开发区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开发区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全面反映开发区的开发程度、产业集聚度、技术创新能力、创新创业环境、单位土地投资强度、产出率、带动就业能力、经济效益、生态环保、循环经济发展水平、能源利用效率、低碳发展、社会效益、债务风险等情况,引导和促进开发区不断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开发区综合评价考核结果要与奖惩措施挂钩,对考核结果好的开发区优先考虑扩区、升级,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开发区,要限制新增土地指标,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特别是长期圈占土地、开发程度低、环保不达标、发展长期滞后的开发区,要核减面积或予以降级、撤销,不允许纳入全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市统计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立健全开发区统计体系,加强对开发区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区相关部门要对开发区综合评价考核和统计工作提供数据等支持。(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大对开发区支持力度。对开发区新引进的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对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带动性强、延伸产业链条作用强的项目,由开发区所在区重点给予经费扶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结合开发区资源禀赋、产业基础,支持开发区特色园区建设。(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科委等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开发区工作统筹协调。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建立天津市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开放区域管理机构等,日常工作由市商务委负责。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加强管理指导监督,统筹协调推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重要事项,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促、全市一体的开发区工作格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开放区域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推动开发区政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细化落实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主动与国家相关部门对接,为开发区争取更多先行先试政策。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区域实际,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责任主体,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新形势下开发区的改革和创新发展,对于我市紧紧抓住重要历史性窗口期、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具有重要意义。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牢牢牵住改革创新“牛鼻子”,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大胆试、大胆闯,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共同开创我市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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