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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本部(资格证书载明的办公地址)外设立业务部或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房市[2004]151号
  • 发布日期:2004.04.09
  • 实施日期:2004.04.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涉外价格管理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本部(资
格证书载明的办公地址)外设立业务部或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
(津房市[2004]15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本部外设立业务部或办事处的管理,保证估价报告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本部(资格证书载明的办公地址)外设立业务部或办事处,是指因业务需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业务部或办事处等。本办法实施后,名称应统一为“天津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业务部或天津市××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业务部。

  第三条 凡需在本部(资格证书载明的办公地址)外设立业务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到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申请在本部(资格证书载明的办公地址)外设立业务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脱钩改制前后可连续计算,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6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设立业务部数量不得超过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的二分之一(按双数计算),设立业务部的总数量不得超过6个。
  3、在以往的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设立的业务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2、有相应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3、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各1名。

  第六条 凡申请设立业务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提供下列材料:
  1、设立业务部的申请报告;
  2、从业人员明细及《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复印件;
  3、业务部办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租赁房屋的须提供经所在地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证明;
  4、拟安排的业务部负责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从业人员名单。

  第七条 业务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派出机构,机构应对业务部的人员、业务、财务、收费实行统一管理。
  业务部的财务应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总部统一核算,不得实行承包经营或收入分成的合作。
  业务部承接的业务应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总部统一承办、统一执行标准、统一出具报告,业务部不得以其单独印鉴或评估(估价)报告专用章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
  业务部的人员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员工的组成部分,不得聘用社会上非注册执(从)业的人员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设立业务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每年应书面向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报告业务部开展业务的情况。

  第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未经核准擅自在本部(资格证书载明的办公地址)外设立业务部,包括在机构本部(资格证书载明的办公地址)外的办公场所挂出业务部的招牌,以及虽未挂出招牌,但向社会公众及客户派发印有业务部业务范围、办公地点的名片或宣传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违反规定滥设业务部,一经查出,对私自设立业务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经备案设立业务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将依法撤消其业务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业务部仅收取管理费,在承接业务、技术指导、出具估价报告等方面,总部对业务部无制约关系的;
  2、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违反注册估价师执业道德准则的;
  3、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情况不严格、出具不合格估价报告的。

  第十条 业务部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发生变更和调整或停办时,应及时报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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