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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娱乐业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1993]76号
  • 发布日期:1993.12.30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1日)废止
  • 实施日期:1993.12.30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营业税税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
《关于娱乐业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30日 津政发〔1993〕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税务局《关于娱乐业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娱乐业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娱乐业的经营现状,现就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及游艺中的电子游戏机等娱乐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其适用营业税税率为10%。

  二、对娱乐业中的游艺项目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不包括电子游戏机)。

  三、对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兼营的烟、酒、饮料等商品,无论其帐务如何处理,均应按娱乐业10%的税率一并征收营业税。

  四、对餐饮、旅店(包括宾馆、饭店、酒店、写字楼)等附设的卡拉OK、KTV单间、舞厅、音乐茶座等,其取得的收入应单独记帐、单独核算,依10%税率征收。凡未分别核算的,连同旅店、餐饮业务收入一并从高适用税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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