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原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 发文字号:津金融局[2015]68号
  • 发布日期:2015.12.13
  • 实施日期:2016.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法规规章清理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金融局〔2015〕68号)



各区县金融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金融局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宣布失效和废止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金融办〔2008〕66号)。

  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优化商务环境促进投资融资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08〕94号)

  三、《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确保社会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津金融办〔2009〕45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服务外包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津金融办〔2009〕63号)

  五、《关于全面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特定目的公司)依法治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0〕55号)

  六、《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0〕95号)

  七、《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金融办〔2010〕114号)

  八、《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对接办法的通知》(津金融办〔2010〕150号)
  特此通知。

  2015年12月13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