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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开展执法监察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监察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地市[2007]803号
  • 发布日期:2007.06.29
  • 实施日期:2007.06.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房屋买卖拍卖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开展执法监察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市〔2007〕803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称31号文件)精神,认真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下称78号文件),根据国家文件要求,结合《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津政办发〔2007〕60号,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31号文件、78号文件及我市《办法》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通过执法监察,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实现工业用地全部进入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保证我市切实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防止工业用地低价出让,从源头上预防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促进土地市场的规范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范围和内容

  (一)执法监察的范围:

  2006年8月3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工业用地供应情况; 2007年1月1日以来,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历史遗留项目的处理情况。

  (二)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

  1、各区县执行我市《办法》,落实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制度情况;

  2、各区县按《办法》要求,对历史遗留项目的处理情况;

  3、各区县执行国家最低价标准情况;

  4、各区县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的情况。重点是:是否按规定公开土地出让信息,特别是是否按规定将土地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价款及出让结果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是否存在操作程序和操作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5、纠正工业用地出让中存在问题的情况。一是工业用地出让中是否存在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仍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问题;工业用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是否存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确定用地单位的问题。二是工业用地出让中是否存在假招标、假拍卖、假挂牌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问题。


  三、方法和步骤

  本次执法监察分为自查整改、重点检查和迎接检查三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本《通知》下发后,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周密安排此项工作。本《通知》下发至8月底前,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监察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31号文件下发以来,本区县工业用地出让情况逐宗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督促整改。

  (二)重点检查。9月至10月,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监察局将组成联合监察组,对各区县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三)迎接检查。各区县要做好准备工作,迎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的联合检查。


  四、有关要求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对工业用地出让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局要认真填写统计报表,联合完成自查报告,填写统计报表时不得漏报、错报、瞒报。2007年9月10日前各区县要将自查报告及统计报表(纸质件及电子文档)同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监察局。

  附件:1.工业用地供应情况一览表(2006年8月31日至12月31日)(略)

  2.工业用地供应情况一览表(2007年1月1日至8月31日)(略)

  3.工业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略)

  4.工业用地出让违纪违法案件统计表(略)

  5.《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 津 市 监 察 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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