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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事局
  • 发文字号:津人任[1995]26号
  • 发布日期:1995.08.28
  • 实施日期:1995.08.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劳动模范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的通知
(津人任[1995]26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及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按照天津市劳动模范奖励升级的规定精神,现将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四年以来,机关、事业单位经国务院各部门与人事部联合评选表彰授予的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并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其中一九九四年以来已经给予过奖励升级或表彰时一次性已发过2000元以上奖金的,这次不再给予奖励升级。

  二、奖励升级由单位填写《奖励升级审批表》一式三份,经逐级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
  报批时附一份《×××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三、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从批准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之月起执行。

  四、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也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附:《奖励升级审批表》(略)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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