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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7]094号
  • 发布日期:2007.10.15
  • 实施日期:2007.10.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股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0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精神,加强各有关部门在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中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严厉打击我市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

  近年来,非法证券活动在我市时有发生,一段时期甚至出现蔓延势头,严重危害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推销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境内外上市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这些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且易反复等特点,尤其是非法证券活动的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社会群体,对损失的经济承受能力及心理承受力比较脆弱,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对此,各区县、各部门和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深刻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社会危害性,采取综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切实维护好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严格执行政策,依法严厉查处非法证券活动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凡违反以上三项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小组

  为加强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全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分管副市长任工作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工作小组常务副组长,市金融办、天津证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为副组长单位,市国资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并邀请市委宣传部、市高法院、市检察院等有关单位为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市金融办牵头,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天津证监局。办公室负责落实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一)工作小组的职责。工作小组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安排全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 99号文件要求。工作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工作会议,如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临时会议。其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本市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年度计划或方案;

  2.听取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年度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总结;

  3.研究确定需提交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的重大事项;

  4.研究、部署重大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工作以及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5.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求,安排落实跨地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相关工作;

  6.研究工作小组办公室提请工作小组决定的事项。

  (二)工作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根据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需要,负责召集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组织协调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其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起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相关工作制度和文件,提交工作小组审定;

  2.组织对本市非法证券活动的摸底调查、信息汇总和风险防范;

  3.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联合查处,了解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立案、侦查等案件办理情况;

  4.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对涉嫌非法证券活动提出专业处理意见;

  5.具体落实工作小组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部署;

  6.负责工作小组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编发会议纪要、简报等工作文件。

  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好工作小组部署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任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四、打防并举,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制度

  为贯彻打防并举、打“早”打“小”、快速反应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原则,工作小组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一)防范和预警机制。要加强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宣传报道,积极做好投资者的教育引导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提高广大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形成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浓厚舆论氛围,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

  要拓宽举报非法证券活动的信息渠道,天津证监局、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等相关成员单位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方便投资者反映涉嫌非法证券活动的线索,同时注重主动排查涉嫌非法证券活动的线索。工作小组办公室要重点关注非法证券活动多发的行业和地域,发挥媒体监督的力量,探索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非法证券活动预警机制。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一旦发现涉嫌非法证券活动的线索,经初步核实后,要立即向工作小组办公室通报。

  (二)快速反应机制。

  1.情况会商。在预警过程中,对已发现的涉嫌非法证券活动的线索,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立即召集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涉嫌非法证券活动的有关信息、初步证据,进行分析和研究,拟定现场检查方案或决定直接移送公安部门立案。

  2.联合检查。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证券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联合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采取相应措施,保存证据,尽可能控制嫌疑人和涉案资金;能初步判定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采取措施,防止嫌疑人逃跑、转移资金、销毁证据。

  3.性质认定。天津证监局按照工作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根据检查中获得的有关情况,对是否属于非法证券活动进行认定,并出具专业处理意见。遇有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由天津证监局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定,并出具专业处理意见。

  4.依法处理。根据联合检查结果和有关认定意见,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工作小组办公室移送市公安局立案查处;对不构成犯罪的,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工商局、天津证监局依据各自职权,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三)善后工作机制。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查处非法证券活动的善后工作。针对查处非法证券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制定信访接待工作原则和风险防范预案。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好市人民政府和工作小组制定的各项措施,协调一致,做好信访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信息交流报告制度。工作小组办公室要收集各成员单位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的成绩和经验,定期在成员单位之间进行交流、沟通;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专业问题,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研究,统一认识和标准;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动态、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件,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的疑难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有关信息要向工作小组或国家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报告。

  各区县、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协调联动,形成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确保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取得扎实成效,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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