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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各区县要对本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建立名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坚决予以取消。要严格控制新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并按照方便申请人、有利加强监管的原则,减少部门内部审批环节,严格行政审批动态监管。
二、进一步开展规范行政审批权工作。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对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具体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性和暗箱操作。对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审批的事项,以理清、理顺、规范审批程序和实行限期办理制度为主线,推行联合审批,妥善有效地解决多部门审批中互为前置的问题,大力提高行政审批运行过程的科学性。
三、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的政务公开和效率提速。对现行行政审批事项,除了涉密的以外,都要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将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办理时限和结果等依法向社会全面公开,方便企业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四、进一步健全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机制。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实施《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和《天津市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不断完善配套制度。要充分发挥市和区县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作用,搞好集中审批。政府各部门都必须坚持集中审批,强化现场审批。要认真落实审批事务首席代表的配备要求和专司其职的规定,坚持选派政治业务素质优秀的工作人员进驻“中心”,确保市和区县两级集中审批服务载体的良好运行。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与效能监察电子监管系统,抓紧完成市与区县“中心”的二级联动应用系统,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及时办理行政效能投诉,强化对行政审批运行的监控,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确保行政审批权力干净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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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0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将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审改发〔2007〕1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市委八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的总体要求和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市纪委十五次全会、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的有关部署,明确任务,狠抓落实,扎扎实实地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向深入,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各区县要对本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建立名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坚决予以取消。要严格控制新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并按照方便申请人、有利加强监管的原则,减少部门内部审批环节,严格行政审批动态监管。

  二、进一步开展规范行政审批权工作。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对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具体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性和暗箱操作。对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审批的事项,以理清、理顺、规范审批程序和实行限期办理制度为主线,推行联合审批,妥善有效地解决多部门审批中互为前置的问题,大力提高行政审批运行过程的科学性。

  三、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的政务公开和效率提速。对现行行政审批事项,除了涉密的以外,都要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将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办理时限和结果等依法向社会全面公开,方便企业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选择具备条件的事项,探索试行网上办理。对已实行集中审批的事项,要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发展环境。

  四、进一步健全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机制。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实施《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和《天津市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不断完善配套制度。要充分发挥市和区县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作用,搞好集中审批。政府各部门都必须坚持集中审批,强化现场审批。要认真落实审批事务首席代表的配备要求和专司其职的规定,坚持选派政治业务素质优秀的工作人员进驻“中心”,确保市和区县两级集中审批服务载体的良好运行。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与效能监察电子监管系统,抓紧完成市与区县“中心”的二级联动应用系统,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及时办理行政效能投诉,强化对行政审批运行的监控,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确保行政审批权力干净运行。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略)

  二○○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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