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决定(2017)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 发布日期:2017.03.22
- 实施日期:2017.03.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 法规类别: 台湾同胞投资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六十三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22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17年3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2015年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效力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