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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 发文字号:津环保办[2012]184号
  • 发布日期:2012.12.06
  • 实施日期:2012.12.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环境监测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津环保办【2012】184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环保部、市政府今年以来关于环保重点工作信息公开的一系列重要要求,深化我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制定了《天津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监测、重特大环境突发事件等重要信息公开的范围及职责分工,明确了公开的程序和保障措施,对公开工作的保密及依申请公开也提出了要求。该办法已经2012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6日

  天津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为深入推进我市环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发挥环保重点政府信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2]70号)、《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71号)、环保部2012年第51号公告、《关于做好2012年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9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及全国环保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环保工作公开范围及职责分工

  (一)环境核查审批信息

  1、建设项目环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环评中介机构资质等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报告书简本,审批情况,环评批复和验收批复文件。(责任单位:开发处、辐射所、评估中心)

  2、重点行业环保核查信息。包括规章制度(核查程序、核查办法、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事项),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和核查结果。(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3、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包括上市环保核查规章制度,申请上市核查公司及其核查范围内企业的名称、行业、所在地、受理时间、进展情况、核查结论等信息。(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二)环境监测信息

  1、各类环境质量信息

  (1)国控断面水质类别、主要污染物等信息;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现每周公开,并发布我市《地表水水质月报》。(责任单位:监测中心、水处)

  (2)每日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数据。(责任单位:监测中心、大气处)

  (3)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责任单位:监测中心)

  2、落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按照我市PM2.5监测数据信息发布方案要求,及时公开PM2.5监测数据。(责任单位:大气处、监测中心)

  3、发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定期公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按照环保部统一要求,定期公开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4、公开每年度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年定期发布我市《环境统计年报》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公开我市投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等重点减排工程信息。(责任单位:总量处)

  (三)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1、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信息,并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发布有关信息。(责任单位:应急中心)

  2、发布核与辐射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提供核与辐射安全事件处理处置相关资料信息,并在市委、市政府指导下发布有关信息。(责任单位:辐射所)

  (四)资质和经营许可等审批信息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分级分类标准、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科技处)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认定等审批事项的程序、标准、条件、时限、结果信息。固体废物进口初审的程序、标准、条件等信息。(责任单位:固体处)

  (五)生态创建信息

  1、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程序、标准、指标达标情况、结果及工作进展等信息。(责任单位:生态办)

  2、国家生态城市创建考核程序、标准、指标达标情况、结果及工作进展等信息。(责任单位:生态办)

  3、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创建标准、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科技处)

  4、生态乡镇创建考核程序、标准、指标达标情况、结果及工作进展等信息。(责任单位:自然生态处)


  二、不得公开的环保政府信息范围

  (一)依照国家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 “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和标注有“内部资料”的信息;

  (二)局发文件及相关文件材料,虽未标识密级,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公开工作程序

  (一)主动公开程序

  1、局发文件公开。局发文件正式发文时发文单位均需明确标注“此件主动公开”或“此件不公开”。对于已标注“此件主动公开”的文件,正式发文15日内,由承办处室(单位)负责在局政府网站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上公开。

  2、其他类别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产生、谁审核、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局发文件以外的其他类别政府信息,经信息产生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在局政府网站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程序

  1、办公室受理申请并提出拟办意见;

  2、经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审签后,交由承办处室(单位)办理。

  3、承办处室(单位)拟出答复内容后,交由法制处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把关审核。

  4、法制处审核通过的,返回承办处室(单位),报其分管局领导审签;法制处未通过的,写明理由交回承办处室修改完善。

  5、承办处室(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反馈答复内容,如情况复杂无法按期答复的,应提前1天告知,由局办公室告知申请人予以延期答复,但总答复日期最多不能超过25个工作日。

  6、承办处室(单位)认为依申请内容不宜公开的,必须依法依规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并由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对认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取得第三方同意后予以公开。如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公开,并将公开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公开工作力度。一是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和“谁产生、谁发布、谁负责”要求,强化处室(单位)信息公开主体地位,加大局发文件和其他环保重点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二是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严格执行受理、交办、承办、回复工作程序。答复申请,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积极稳妥。必要时,承办单位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主动听取申请人意见建议,做到答复及时准确。对依申请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及时转化为主动公开信息,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办公室,各处室、单位)

  (二)完善公开工作机制。一是完善保密审查制度。处室(单位)要结合本部门业务实际,制定保密审查制度,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核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规定做好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责任单位:保密委,各处室、单位)二是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会制度。由局办公室牵头,定期召开有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各处室(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责任单位:办公室)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工作队伍培训制度。将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纳入局年度培训计划,学习借鉴兄弟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信息公开队伍整体素质。(责任单位:人事处、办公室)

  (三)加强舆情分析和舆情引导。一是按市政府新闻办要求建立“环保微博”。设专人负责局微博问题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确定回复内容并及时回复,引导公众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正确认识。(责任单位:办公室、研究室、信息中心、宣教中心)二是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挥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作用,充分发挥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和互动交流三大职能。(责任单位:办公室、信息中心,各处室、单位)三是深化新闻发布会制度。局设立新闻发言人,深化同新闻媒体的合作,定期和不定期发布环保重点、热点工作情况,及时传递全面准确权威信息,解疑释惑,争取社会公众对环保工作的支持与理解。(责任单位:研究室、宣教中心)四是在政府网站开设论坛,主动听取网民意见、建议,增强与网民的互动沟通;同时,增设重要工作动态栏目,针对当前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环保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思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责任单位:信息中心、宣教中心、研究室)

  (四)强化监督考核。由局办公室每月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刊》的形式,对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数量进行月评分、排名并通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处室(单位)重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全年工作结束后,由局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对得分靠前的处室、单位及具体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评优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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