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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市场监管药通[2015]42号
  • 发布日期:2015.12.31
  • 实施日期:2016.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药通〔2015〕42号)



各区县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76号)转发给你们,请与我委《关于落实药品经营企业2015年底前全面实施新修订GSP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药通〔2015〕41号)文件相结合,严格遵照执行。为将文件精神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强调如下:
  一、全面加强对未通过新修订GSP认证企业停止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2016年1月1日起药品批发企业凡将药品继续销售给未通过新修订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的,一律严格依法处理。

  二、各区县局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强化药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已通过新修订GSP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管,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对辖区药品经营企业的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对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必须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

  三、我委将适时组织对各类药品经营企业的飞行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严格依法处理,直至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

  四、严格掌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的标准,根据国家食药总局对新修订GSP的贯彻实施意见,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凡具有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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