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我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
(津价费[2005]185号)
市公交集团、各区县物价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公共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公交客运)的价格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我市公交客运票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天津市定价目录》规定,公交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制定或调整公交客运票价应该依照《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履行申请、调查、听证、审核、决策等相关程序。
二、天津市物价局是公交客运票价的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城市(市内六区及塘沽、汉沽)公交客运票价,应由市公交集团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报市物价局审批。
三、我市郊区、县内的公交客运线路票价,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制定或调整郊区、县内的公交客运票价,由郊区、县内的公交客运企业或郊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区、县物价局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审批。
四、我市公交客运线路实行单一票制和计程票制。市区的公交客运线路实行单一票制,郊区的公交客运线路实行计程票制。
五、我市公交客运的客票种类为:普通客票、IC卡客票和月票。
六、公交客运的特殊线路、特殊车型票价由市物价局单独制定。
七、公交客运线路的经营者应当在营运车辆和乘车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票价,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八、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者和客运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交客运票价,不得擅自变更。
九、当车辆营运中因本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停驶的,公共汽车的驾驶员、售票员应当组织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不分车型),同线路同方向的驾驶员、售票员不得拒绝。
十、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交客运线路运营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遵照本通知的规定。
十一、本通知2005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物价局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