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 已被修改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布日期:1995.11.04
- 实施日期:1995.11.04
- 时效性: 已被修改
- 修改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 公路运输
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4日)
特殊利用公路的,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公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公路管理部门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路面结构修复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在公路保护间距内建成的非公路设施,不得扩建、重建和改变原结构。遇有公路改建、扩建时,应将该设施拆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后,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保护间距内建成的非公路设施,按违章设施处理,限期无条件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