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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退休教师工资待遇及学校移交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4]85号
  • 发布日期:2004.12.29
  • 实施日期:2004.12.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离休退休退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办中小学
在职退休教师工资待遇及学校移交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退休教师工资待遇及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
  (一)对已经移交区县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所在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所在企业予以计发。
  对尚未移交及未完全移交区县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所在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
  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可向主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在职教师编制及工资情况、退休教师人员数及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情况、工资待遇与所在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差距、企业支付能力等进行审查核实后,对支付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加快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工作
  由市经委会同市农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尽快提出我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工作实施方案,争取在2005年完成移交协议的签订工作。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做好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落实好职责任务。市经委、农委负责敦促所属企业认真执行市政府文件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问题。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亏损企业补助有关工作。市经委等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要相互配合,认真做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制订、组织推动移交协议的签订等项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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