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发改价管[2014]846号
- 发布日期:2014.09.15
- 实施日期:2014.09.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石油天然气资料
市能源集团、有关燃气经营企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规定,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
(一)一般工商业和其它用气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3.65元。
(二)发电、集中供热用气价格为每立方米3.25元。
(三)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4.95元。
(四)点对点直供用气按国家规定的门站价格执行。
二、执行时间
按照国家规定,我市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14年9月1起执行。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自2014年9月18日0时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有关部门和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供需衔接,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三)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4〕846号)
市能源集团、有关燃气经营企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规定,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
(一)一般工商业和其它用气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3.65元。
(二)发电、集中供热用气价格为每立方米3.25元。
(三)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4.95元。
(四)点对点直供用气按国家规定的门站价格执行。
二、执行时间
按照国家规定,我市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14年9月1起执行。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自2014年9月18日0时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有关部门和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供需衔接,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三)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