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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二、严禁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相应的工程施工。
三、严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四、严禁未取得特工种作业资格人员上岗作业。
五、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具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六、严禁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架设设施。
七、严禁无方案施工或采用未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八、严禁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九、严禁施工现场不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泵、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严禁易燃易爆材料乱堆乱放。
十、严禁施工现场在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人员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十一、严禁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十二、严禁安全隐患未消除或使用有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进行施工。
十三、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十四、严禁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十五、严禁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十六、严禁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十七、严禁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
十八、严禁违法建筑的房屋出租。
十九、严禁将违反规定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出租。
二十、严禁将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出租。
二十一、严禁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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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屋建筑安全有关事项的公告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7.12.04
  • 实施日期:2017.12.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屋住宅建设


天津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屋建筑安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禁令,公告如下:

  一、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二、严禁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相应的工程施工。


  三、严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四、严禁未取得特工种作业资格人员上岗作业。


  五、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具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六、严禁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架设设施。


  七、严禁无方案施工或采用未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八、严禁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九、严禁施工现场不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泵、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严禁易燃易爆材料乱堆乱放。


  十、严禁施工现场在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人员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十一、严禁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十二、严禁安全隐患未消除或使用有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进行施工。


  十三、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十四、严禁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十五、严禁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十六、严禁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十七、严禁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


  十八、严禁违法建筑的房屋出租。


  十九、严禁将违反规定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出租。


  二十、严禁将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出租。


  二十一、严禁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监督电话

  市建委

  28468101(白天) 23307363(夜间)

  网上信箱:天津建设网政民互动信访信箱

  市规划局

  23541139(全天)

  邮箱:tjguihuazhifa@163.com

  市国土房管局

  23393016(白天) 23315026(夜间)

  邮箱:fangguanchu1814@126.com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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