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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加强天津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的通知

  •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 发文字号:津保监发[2008]32号
  • 发布日期:2008.04.09
  • 实施日期:2008.04.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保险法规


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加强天津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的通知
(津保监发[2008]32号)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保险法制建设,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要求,天津保监局于2005年3月印发了《关于建立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的通知》(津保监发[2005]27号)。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制度运行三年以来,对及时掌握我市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有关法律问题,提高保险机构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2005年至今,我市保险业务高速发展、市场主体迅速增加,加之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也大大提高,造成当前保险法律问题集中显现,同时个别公司还出现了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相关文件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天津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保险机构主要职责

  1、积极配合保监局做好法律法规征求意见工作,对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保监局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及时报告涉及本公司的保险诉讼案件发生情况。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应当在被诉之后三日内及时向保监局报告;并将诉讼结果及时报告保监局。

  3、每季度向天津保监局报送《天津市保险机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报告表》(见附件)。

  4、每季度向天津保监局报送上一季度本单位“保险合同纠纷及诉讼案件总体情况及分析”报告。

  5、认真组织公司职工学习保险法律法规,对业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二)保险行业协会主要职责

  1、配合保监局完成法律法规修改意见的征求工作。

  2、收集、反馈有关法律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3、向保监局报送本地区发生的重大或集中诉讼情况。

  4、向保监局报送本单位的调解和仲裁工作情况。


  二、具体要求

  天津保监局法制处负责指导、督促天津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的各项有关工作,各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应予以积极配合、按照下列内容和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材料:

  (一)法律联系人情况。各保险机构应当指定负责领导、责任部门、确定具体工作人员作为法律联系人,负责落实相关工作。法律联系人发生变动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局告知新的法律联系人有关情况。

  (二)相关报告工作的要求:

  1、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之前向天津保监局报送上一季度的本单位“保险合同纠纷及诉讼案件总体情况及分析”报告和《天津市保险机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具体报送时间为当月15日前。

  2、每季度向天津保监局报送的上一年度本单位“保险合同纠纷及诉讼案件总体情况及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年内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及诉讼案件总体情况以及对发生规律的分析,对从中反映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

  3、对具有典型意义的诉讼案件,法律联系人应单独报送分析报告和相关材料。典型案件主要包括:诉讼案件争议焦点问题没有相应法律条文调整的案件,诉讼双方对法律条文解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对法院判决存有异议的案件,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报送天津保监局的案件。

  (三)各公司于4月20日前将负责领导、承办部门及法律联系人基本情况(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以传真形式报天津保监局。

  天津保监局联系人:法制处 张扬 杨扬

  联系电话:23145074 23145079

  传真:23145073

  附件:天津市保险机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报告表(略)

  二○○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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