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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车公里运价。排气量在1.6升(含1.6升)以下的车型,车公里运价由每公里1.5元提高为1.7元,每车公里提高0.2元,起步价仍为3公里8元。排气量在1.6升以上车型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法均不做调整,即:起步价为2公里8元,车公里运价为每公里2元。各类车型的等候及低速和返程费计价条件、办法不做调整,即:等候及出租汽车的时速低于12公里时,每累计5分钟按1公里运价计费,不足5分钟不计费用;各类车型运营超过10公里后,每公里按相应的车公里运价标准加收50%返程费;通过收费路、桥的通行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乘客承担。
二、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主要采取加收燃油附加的形式,实行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以93号汽油零售价格每升5.2元为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启动点。当93号汽油零售价格上涨到每升5.2元以上时,各类车型每趟次业务加收燃油附加0.5元;当93号汽油零售价格涨至每升5.5元以上时,各类车型每趟次业务再加收燃油附加0.5元,即:以成品油调前零售价格为基期,油价每升上涨0.3元,加收燃油附加0.5元,以此类推。加收燃油附加后,若成品油价格连续一年稳定时,将燃油附加纳入运价,相应取消燃油附加。当成品油平均价格连续一年下调至每升5.5元以下时,相应取消燃油附加0.5元;下调至每升5.2元以下时,全部取消燃油附加。
三、加收或取消燃油附加的启动程序是:当成品油价格上涨或下降到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启动点时,由市客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物价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开始实施。
四、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在出租汽车内的指定位置张贴由物价部门统一印制的标价签。在更换出租汽车计价器期间,没有更换计价器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根据原计价器显示的金额,与市物价局统一印发的更新计价器前收费额对照表所标示的对应金额收取出租汽车运费。
五、认真做好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更换工作。按照市政府批准更换出租汽车计价器的要求,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出租汽车计价器更换工作。更换和检定出租汽车计价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有关政策规定向社会公示,并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做好解释工作。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搭车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多收费、乱收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租价的通知》(津价费〔2005〕274号)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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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和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 发文字号:津价商[2006]230号
  • 发布日期:2006.08.21
  • 实施日期:2006.09.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交通运输价格管理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和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
(津价商〔2006〕230号)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物价局、各出租运营企业:
  按照国务院改革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统一部署,为了应对国际市场石油价格上涨,疏导燃油价格波动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听证会论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调整我市出租汽车运价,并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提高车公里运价。排气量在1.6升(含1.6升)以下的车型,车公里运价由每公里1.5元提高为1.7元,每车公里提高0.2元,起步价仍为3公里8元。排气量在1.6升以上车型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法均不做调整,即:起步价为2公里8元,车公里运价为每公里2元。各类车型的等候及低速和返程费计价条件、办法不做调整,即:等候及出租汽车的时速低于12公里时,每累计5分钟按1公里运价计费,不足5分钟不计费用;各类车型运营超过10公里后,每公里按相应的车公里运价标准加收50%返程费;通过收费路、桥的通行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乘客承担。

  二、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主要采取加收燃油附加的形式,实行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以93号汽油零售价格每升5.2元为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启动点。当93号汽油零售价格上涨到每升5.2元以上时,各类车型每趟次业务加收燃油附加0.5元;当93号汽油零售价格涨至每升5.5元以上时,各类车型每趟次业务再加收燃油附加0.5元,即:以成品油调前零售价格为基期,油价每升上涨0.3元,加收燃油附加0.5元,以此类推。加收燃油附加后,若成品油价格连续一年稳定时,将燃油附加纳入运价,相应取消燃油附加。当成品油平均价格连续一年下调至每升5.5元以下时,相应取消燃油附加0.5元;下调至每升5.2元以下时,全部取消燃油附加。

  三、加收或取消燃油附加的启动程序是:当成品油价格上涨或下降到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启动点时,由市客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物价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开始实施。

  四、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在出租汽车内的指定位置张贴由物价部门统一印制的标价签。在更换出租汽车计价器期间,没有更换计价器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根据原计价器显示的金额,与市物价局统一印发的更新计价器前收费额对照表所标示的对应金额收取出租汽车运费。

  五、认真做好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更换工作。按照市政府批准更换出租汽车计价器的要求,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出租汽车计价器更换工作。更换和检定出租汽车计价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有关政策规定向社会公示,并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做好解释工作。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搭车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多收费、乱收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租价的通知》(津价费〔2005〕274号)文件即行废止。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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